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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法学家郭道晖:中法律半岛最新王法公法治之路:从法令系统到法治系统(上)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6-03 07:41:08点击:

  【中国新时期法治实践表明,在整个改革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也是一部中国法治不断变革、持续发展和日趋完善的“变法史”,是一部用法治引领、确认、规范、促进和保障改革开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 法治史。中国新时期法治实践表明,在整个改革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著名法学家、法治思想家郭道晖的学术成就、思想影响和对中国法学与法治的贡献,在国内外法学界颇负盛名。他的著述在法学界、法律界曾引起广泛反响。因此,他与江平教授、李步云教授被中国法学界并称为“法治三老”。

  不久前,《中国经济报告》对他进行了专访。郭道晖教授作为中国40年法治建设历程的见证者、亲历者、参与者,在访谈中回顾了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总结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经验和教训,并对未来中国法治体系的建构提出了建议。

  中国经济报告:您自1979年起在全国会法制委员会参与立法工作,可以说见证并参与了中国改革开放年代法治建设的进程。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中国新时代法治建设重新起步的40年,您认为,中国法治建设从重新起步到现在,取得了哪些成就?

  郭道晖:我原本是学理工的。1947年考上清华大学电机系,毕业以后留校,曾任清华大学党委兼宣传部部长。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年,我被调到全国会法制委员会,开始了后半生的法律工作。1987年9月,我又被调往中国法学会任研究部主任。

  在我看来,这40年法治建设最大的成就就是有一部比较好的宪法。第五届全国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四部宪法,也是迄今仍具法律效力的一部宪法。1982年宪法是在时任全国会副委员长、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的主持下制定的。当时我也参与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一些工作。

  相对于其他三部宪法而言,1982年宪法扬弃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中好的内容,并做了大胆的调整,其中最主要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调整。在以往的宪法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放在第三章的,此次调整后放在国家机构的前面,位列第二章。1975年宪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仅3条,1982年的宪法中则有15条。宪法结构的变化体现了公民权利高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基础。在1979年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二次会议上,其他7部法律也破茧而出,分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从那时起步以后,立法工作就走在最前面,从没有法律到有法律,从蔑视法律到尊重法律,中国法治稳步推进。

  中国经济报告:您出版了一系列有关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的论著,您所持的立法理论是什么?

  郭道晖:我刚到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时候,主编了一本20万字的《当代中国立法》,包括立法原理、立法体制、立法技术等内容。该书都是由当年参与立法的全国人工委干部、国务院法制局局长等人来写的,因为当时还没有系统的关于中国立法情况和理论的研究和阐述。《当代中国》丛书是改革开放甚至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的大型图书,堪称当代中国最权威、最具影响力及最有代表性的信史,但其中却没有立法这一项内容。《当代中国立法》总结了中国当代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填补了《当代中国》丛书中立法方面的空白,对改革开放初期从没有法律到有法律的立法过程、背景讲得比较详细。

  我在《论立法无序及其对策》一文中,谈了法律化的要求与原则,论述了立法中的原则、公民权利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权利救济原则半岛网址、利民便民原则、政务公开化原则。我认为,立法中的权利、自由、平等、公平、效益、效率等价值范畴,可以上升到立法哲学层面来论证,应突出“人民利益是最高法律”的思想。

  我曾撰写了《中国法治百年经纬》一书中的第二章,标题为《中国当代立法制度——成就、局限与未来改革方向》,其内容包括: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立法与公民参与。

  郭道晖:我们现在讲“依法治国”或“以法治国”,治是水“治”,这已经成为人们的通识。但在30多年前,人民日报文章或官方正式文件都写作“法制”。在概念界定和术语使用上,从“法制”到“法治”,经历了一个长期的争论过程。

  可以把“法制”与“法治”之争比喻为“刀制”(“制”字是立刀旁)与“水治”(“治”字是水旁)之争,即只是把法律当“刀把子”、当统治工具或阶级斗争工具,还是实行人民之治(“水”象征人民:“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即实行或民治。这两个词义之争,反映了工具论与价值论的分歧,也是长期以来中国保守与革新的法律观的分歧。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强调“加强法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是一个大的进步。这对治理混乱局面,恢复法治,起了重大作用,“有法可依”是要有法,但仍亟需明晰什么是法、是之法还是之法、法的主体是谁、由谁来实行法治、谁来代表法律的权威、谁来立法、谁来司法等一系列实质性问题。

  1979年9月,李步云教授和王德祥、陈春龙撰写了《论以法治国》一文,该文被公认为是最早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述“依法治国”的文章。

  20世纪90年代初,李步云教授是《法学研究》主编,我是《中国法学》主编,我们商量,在编审稿件时,凡是涉及谈论以法治或法制作为治国方略的,一律采用“水治”。时任中宣部副部长的龚育之给我打电话,问法学界所讲的“刀制”与“水治”之争有什么区别,我向他详细讲述此中道理,他听后认为有道理,可以讨论改为法治。

  经过我们的一贯坚持和法学界反复论证,在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李步云和时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的王家福起草了一个报告,提交中央政法委审查。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1999年3月,“依法治国”被写入中国宪法。至此半岛最新,中国终于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实质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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