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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答“疫”_公理网半岛平台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4-19 03:49:36点击:

  由于目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也受到一定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半岛平台。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你无法参加庭审的,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在线诉讼方式或同意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的意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开庭。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吴强林:既然您已经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说明您是案件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您无法按时参加庭审具有正当理由。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等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目前,全国各地很多法院都有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的诉讼工作方案,有的地方正在推行在线诉讼,便利案件当事人参与案件审理。因此,请您及时与当地法院联系,按照法院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合理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助理李南:酒店、礼服、车队等属于婚庆服务,能否主张退回相关费用需要根据事前签订的相关合同来判断。

  1、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可否解除合同,既要看合同履行时是否出现不可抗力,又要视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而定。此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作为一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国多地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这一情形属于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即属于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后,各地采取了严厉的管控措施,包括禁止人群聚集等,那么原定于今年3月1日的婚礼因疫情而无法按约举行,导致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

  所以,当事人可以出现不可抗力而主张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收取的定金、违约金或者相应的费用等应当予以返还。

  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合同是在疫情爆发前或已有迹象表明相关异常公共卫生事件正在发生时签订,即当事人应当能够预见“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发生时,则不符合不可抗力的全部要素,不能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2、《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合同解除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相关合同解除后,还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有关损失,如婚庆公司已发生实际支出的,合同解除方应酌情予以补偿。

  3、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最后,也可以有另外一种选择。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婚庆方也不容易,如果可以,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包括履行时间、方式等,争取让双方的损失都降到最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群杰: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指,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讲,不可抗力包括:(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2)政府行为(国家政策调整):如征收、征用等;(3)社会异常事件:如、等。

  其次,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对此,全国会法工委发言人表示,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构成不可抗力。另外,结合“非典”时期出现的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类似纠纷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例来看,在确定了却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原合同事由情况下,认可了对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

  再次,对于问题中的情形,我们认为,属于典型的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针对此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另外,遇到不能按约履行的情况,延期履行或者就协议履行另行协商,也不失为解决问题的良方。并非直接解除合同一种办法。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科长余小芳:根据提问,您和项目组签订的合同应该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表示因新冠疫情不能履约的,可按不可抗力。

  近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采取了一系列入境管制措施。英国驻华大使多次表示,希望尽快恢复签证。但目前英国多数私校根据英国公共卫生部门的建议发布通知,强烈建议学生在上述假期中避免前往中国、日本、泰国等亚洲国家及地区旅行。一些学校也已明确表示,在没有采取隔离措施的情况下,暂不接待来自疫区的学生、家长和访客。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 第七条 “不可抗力由于原因或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理解如下:

  第一,“免除责任”主要是指免除违约责任,即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免除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免责范围与程度应与不可抗力的影响相适应。如果不可抗力只对部分合同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则免责范围一般应限于该部分合同未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第119条的规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债权人、债务人均负有减损义务。如果债权人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如果债务人未及时通知债权人或未及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导致债权人损失扩大,债务人对债权人扩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主张免责。

  结合您的问题,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您有权解除合同。项目组的行为部分合法。项目组应当在扣除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消费者。项目组需要收集该部分费用的损失证明,包括与他人签署的相关合同文书、付款凭证等,向您出示。

  众志成城,必能共克时艰。新冠肺炎疫情终将过去,但其法律影响已经并将逐步显现。希望大家在防治疫情之余,及早谋划、妥善应对,争取将疫情造成的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魏经宇、刑事检察二部助理张婧:您好,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世卫组织全球预警,在此情形下,出行给我国及他国的公民生命健康将造成极大的威胁。鉴于此,项目组取消英国短期教育项目,既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是顺应时局,更是对学生的爱护,对社会的责任担当的表现,这是从情理角度的分析,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来探讨其具体做法。

  首先,《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疫情的发生使教育项目不能如期进行,双方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变更合同的履行时间,即学生可以选择延期。

  其次,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项目组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不能履行2月份的教育项目时,是可以将其取消的,双方解除合同,项目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本着诚信原则合理扣除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并向学生提供扣除依据和明细。

  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学习知识和生命健康安全的取舍不言自明,希望您安心抗疫,静候疫情解除,待那时山花烂漫,惠风和畅,再遨游知识海洋。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周国勇:疫情防控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了防止病毒传染,很多小区都实行封闭管理,出台了包括每两天一户人家只能出入一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政府指令、做好个人防护。甲的做法如果违反当地防控指令,必须受到相应的惩治。

  按照文中表述,甲面对阻拦,实施了倒(不烫)茶水、挣脱、跑回家的行为,从手段和后果来讲,不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全国各地就有许多类似不执行防控指令,与工作人员冲突后被行政拘留的,情节恶劣的,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甲主动向家人述说,并表示害怕,证明了他对事件的违法性有一定认识,内心敬畏法律。相关违法的处罚都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以往表现、认错态度、和解情况等。只要本着主动沟通、诚恳认错,就能促进这一事件的良性解决。否则为了逃避处罚,背负心里负担,惶惶不可终日,更是得不偿失。

  疫情防控中,一线人员工作压力很大,普通民众生活也受到颇多限制,难免发生一些摩擦,只有本着依法有序、理性沟通、换位思考,才能共渡难关。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周雷:首先在疫情防控期间,小区根据政府规定进行封闭管理限制人员进出是合法的,甲已经成年,明知两天可出行一趟的规定而不服从管理,还向门卫泼水后逃回家,不但是对自身安全的漠视,也是对疫情防控期间仍然辛苦付出的劳动者的极大不尊重,甲的行为肯定是不可取的。

  其次,如果提问对甲的行为描述事实准确,那么甲的行为违法,但情节较轻,可以被治安处罚,尚未达到构成犯罪需要接受刑事处罚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小区的物业虽然是疫情防控的重要环节,但其工作人员不能被类推为公务人员,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上述司法解释亦有规定:……(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再次,如果提问对甲的行为描述有误差,门卫因为甲的行为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身体损害,甲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建议甲向被其泼水的门卫赔礼道歉,争取获得谅解,消除不良影响,减轻自己可能被给予的行政处罚。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周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关于撤诉法律分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申请撤诉是指原告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均可以提起撤诉的行为,但是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是指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规定,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

  原告撤诉后会带来一系列的不利影响,例如,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被告反诉的案件中,原告撤诉后,反诉继续审理,并做缺席判决。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或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双方当事人因为已经达成和解或原告有合理理由而选择撤诉的,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如仅因为疫情导致延期开庭而无正当理由的,不建议申请撤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从广:撤诉是原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基于自愿。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而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在法院准许撤诉裁定后,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但有正当理由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的除外。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志程: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看来您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职能有一定的了解。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主要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也是制度运行的落脚点。公益与私益相对应,最突出的特点是权益归属主体的不特定性。该案中,虽然母婴店的做法损害了多名消费者的权益,但此案只涉及特定消费者,属于部分民众(母婴店充值会员)的私益,而非公益。因此该案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或者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可能网友对此有些难以理解,我再举一个例子,如果在该案中,母婴店存在的问题并非是携预存款潜逃,而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奶粉、母婴食品等,侵害众多消费者的权益,此时受侵害者不特定,而且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则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如果母婴店经营者并非经营不善,而是早有预谋非法占有预存款的,则涉嫌犯罪,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东:1.你们在母婴店办理了会员卡并预存了钱作为会员费,用于以后消费使用,即使你们与母婴店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你们与母婴店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你们与母婴店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在母婴店跑路,是通过关门闭店、逃匿的方式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你们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你们与母婴店的合同并要求母婴店退还剩余的会员费。

  2.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并且结合第一点的分析,母婴店在收取会员费(预付款)、履行合同期间,关门逃匿,既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退还会员费,已经涉嫌合同,如果你们上百户尚未退还的会员费累计达到二万元的,母婴店及其负责人已经构成合同罪,你们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以合同罪立案侦查。同时,你们可以要求母婴店退还违法所得(即会员费)半岛注册

  3.如果以后再办理会员卡,首先要仔细考察经营者的信誉度和经营状况,尽量选择规模比较大、证照齐全、信誉好、经营好的企业,不要一味轻信广告促销,以免上当受骗;其次要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量来购买,不要盲目地因商家的优惠较大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此外,在办理预付卡时,应对卡的使用范围、期限、功能、退款条件等细节了解清楚,同时要保存好票据,便于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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