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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平台裁判文书上彀怎样更好公然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9-27 03:56:00点击:

  2013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该网汇集并统一公布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截至2020年8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突破1亿篇,访问总量近480亿次。《人民日报》当时发文说,裁判文书网成为展示中国司法公正的重要窗口半岛、彰显司法制度自信的靓丽名片。

  然而,最近三年来,裁判文书网不但年度公开的数量下跌,已经公开的也纷纷撤回。在最需要公开的“”领域,一年几十万的行政诉讼文书,2022年只公开了854份,2023年至今98份。这个以“开放、动态、透明、便民”为宗旨,被寄予“公开、公正、公信”厚望,被誉为“法治中国的亮丽风景”的裁判文书网,未来会走向何方?

  正当大家疑惑不解之时,网上流传的一份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法办〔2023〕551号)似乎做了回答。根据这份文件,最高法院将着力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各级法院把终版裁判文书以PDP或OFD格式上传到文书库,法院干警可以在四级法院专网查询检索裁判文书。另据说,最高法院还将建设司法案例库,精选部分文书对外发布,以供参考。

  目前还不清楚的是:裁判文书库建成后,裁判文书网是否就废弃了?今后除了公开发布的少量案例,其他文书是否仅供法院干警在内网查阅?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是某一个人的决定,而是党中央的决定,是法律的要求,并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作为依据。2014年10月《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紧随其后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最高法院2016年根据前述精神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仍是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布的要求还赫然纸上。在此情况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如若就此止步,与中央决定和法律规定不合。

  有人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中国法院的标新立异,这一认识是不对的。据我所知,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中,最高法院司改办曾调研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裁判文书公开情况。结果显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开方式和程度有差异,但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是当今普遍做法。例如,在美国联邦层面,2002年《电子政务法》规定,联邦法院建立并维护网站,上传每一个案件的案件信息、所有书面裁判(用可检索的文本格式),还上传代理词等其他电子文档(包括现有和以后转换的电子文档),涉及安全和隐私的除外。我们周边的国家韩国、越南以及我国香港和地区,也都实现了裁判文书上网,公众可免费查阅。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在我国有多方面的意义,不是裁判文书库和司法案例库可以代替的。上网公开的意义,首先是以公开促进公正、以公开提升公信。司法裁判某种程度上说是“良心活”,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只有全面、持续公开才能为司法赢得公信力。其次,司法裁判要求“同案同判”,这需要检索相关案例。案件多样而复杂,只精选一些案例来指导是不够的,只让法院干警来查阅检索是吃力不讨好的。再次,普遍公开的裁判文书能为市场交易提供宝贵信息,基于裁判文书的大数据研究也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有用参考。这都是以裁判文书的普遍公开为前提。仅内网可查的裁判文书库、精选部分案例公开的司法案例库,也达不到司法公开的目的。

  不过,从过去几年的情况来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确实有值得改进的地方。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的全面性、及时性、规范性和获取的便利性,都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另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带来了一些负面效果,法院承受的压力也不断增大。我和其他研究者对前一方面关注多些,还专门写过文章,这里重点讨论后一方面的问题。

  法院因为公开裁判文书承受的压力,大体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不愿公开,败诉的当事人不愿意,胜诉的当事人也未必愿意;二是法官不愿意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增加了法官的负担,司法过程中的错误和失误容易被放大;三是其他部门也未必愿意,一些社会问题和其他部门工作中的问题被曝光后,有些人可能反过来指责裁判文书公开的不是。

  对于这些问题,确实需要平衡裁判文书公开的社会收益与当事人的个别成本,需要综合考虑司法公开的长远意义和短期代价,也需要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以包容平和的心态对待裁判文书公开。

  总的来说半岛平台,这些问题都属于前进中的问题,可以也需要通过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来解决。这里有几点具体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上网规则。在现行规定下,裁判文书上网区分情况,大体是适当的。实践中的问题主要是应当上传的没有上传、不应上传的却上传,应当隐匿的敏感信息没有隐匿、不该隐匿的却加以隐匿。这一定程度上也给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增加了压力。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细化和完善裁判文书上网规则。例如,明确哪些属于涉及“”的事项,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信息写到什么程度。在此基础上,法院系统有必要开发一套更加智能好用的裁判文书校对系统和敏感信息处理系统。

  第二,建立文书修正、撤回的常态化机制。在裁判文书大规模上网的情况下,有一部分文书修正和撤回是正常现象。应当把文书修正、撤回作为文书上网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进一步规范文书撤回的条件、程序和主管机构。实行上网文书全程留痕,文书撤回后保留该文书的基本信息并标注已经撤回,如果有替代文书,应指明这是替代文书。

  第三,建立合理的裁判文书使用制度。建成后的裁判文书网属于公共资源,公民有权无偿使用。但整体性地搬取裁判文书数据,就超过了公共福利平等享受的界限,应当支付费用。数据公司基于商业目的需要获取大量裁判文书的,最高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对待、付费使用的原则,为其提供定向、直接、稳定的数据服务。这既减少数据爬虫带来的问题,也有助于这些机构保持数据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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