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律王法公法学会第四届 “中法律王法公法学优良功效奖”评比举动正式开启半岛ap
根据《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我会决定启动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选工作。通过这次评选,总结我国近年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促进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及相关交叉学科等方面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脱颖而出,为全面贯彻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
凡已经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的,不予受理;已申报过第二届或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的研究成果,不得再申报。
(一)初评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由其承担对研究成果的初评推荐工作。
(二)评选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和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代表及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评选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作为推荐单位组织初评,评选出1-3部(篇)研究成果,向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推荐。初评要通过公开的方式,将评选的有关事项包括参评条件和评选程序告知本会会员、理事及有关人员。
参评的研究成果由个人申报,并须经所在单位或该成果出版者推荐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参加初评。上述初评推荐单位应根据《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成立初评委员会,开展评选工作。初评情况(包括评选委员会委员名单、评选规则和申报情况明细等)和推荐结果,于2017年6月15日前报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
(二)评选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正式进入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终评的研究成果。
(三)评选委员会对初评推荐的研究成果进行终评。终评结果由评选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如遇异议,由评选办公室负责核实。
(四)评选结果确定后,由中国法学会审批并颁发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荣誉证书,予以奖励。
(一)申报材料包括:《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及其电子版文档,电子版发至:;申报成果及其他附属材料;研究成果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申报成果的各种证明材料或附属材料一式九份,统一装订在《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专著类成果按照《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论文类成果按照《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申报成果、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
(三)专著,仅指独著或合著,不包括编、主编和编著等出版形式的成果,法学教材、法律工具书、翻译作品不得申报。
(六)个人论文集可作为专著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作为论文类成果申报。
(七)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半岛app,不应作为系列论文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根据《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评选工作需要,请各初评推荐单位向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推荐10名以内评选委员候选人(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各初评推荐单位,在组织初评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反映。我们的联系方式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学研究多出精品,鼓励创新,充分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导向作用,推进法学繁荣和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特设立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应是坚持正确的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指导,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重要创新半岛注册,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或重学基础理论问题作出重大贡献,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产生了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所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有较好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第四条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
凡已经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的,不予受理;已申报过第二届或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的研究成果,不得再申报。
第六条 申报方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集中向中国法学会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符合评奖公告要求的申报者须经作者所在单位或该成果的出版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推荐。
第八条 同一申报者只能向一个初评单位申报1部(篇)法学成果。申报者需按评选通知的要求提交作者身份证明,填写和提交《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电子版及纸质版,并提交成果原件。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成立初评委员会组织初评。初评委员会由9至15名专家学者组成。初评委员会委员名单、评选规则和申报情况明细随推荐结果,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在初评后十日内将评选出的成果向中国法学会推荐。
第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设立评选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推荐的申报成果进行终评。中国法学会设立评选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分为若干小组分别进行评选,采用打分方式并按照得分高低产生进入终评程序的成果。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通过各小组评选的成果进行终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评选办公室受理对获奖建议名单的异议投诉。评选委员会主任对异议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复议。
第十八条 评选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把关。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申报评奖的专家学者不得担任初评委员会委员、评选委员会委员和评选办公室工作人员。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是经中央批准、中国法学会设立的最高学术奖项。2008年、2011年中国法学会先后两次组织了“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2014年,中国法学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经初评推荐和终评,最终产生专著类一等奖2部、二等奖8部、三等奖15部;论文类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1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