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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下载2024年第二季度法令法例宣布状况数据阐发陈述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9-11 23:45:17点击:

  现有法律法规及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446万余篇,其中2024年第二季度共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4.1万余篇,本报告仅对法律、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法律解释、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的公布情况进行分析。

  数据范围:法律、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法律解释、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

  2024年第二季度,我国立法数量达739件,其中法律10件,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件,行政法规7件,司法解释4件,部门规章34件,地方性法规473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1件,地方政府规章139件。2024年第二季度未公布法律解释和监察法规。

  2024年第二季度公布中央法律法规共56件,与2023年同期的50件相比,增长12%。其中新制定法律法规28件,总占比50%,包括3件法律,1件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5件行政法规、3件司法解释和16件部门规章;修改法律法规14件,总占比25%,包括6件法律、1件行政法规和7件部门规章;废止法律法规14件,总占比25%,包括1件法律、1件行政法规、1件司法解释和11件部门规章。

  法律法规的修改可细分为修订、修正、修正案、打包修改[1]等四类具体形式[2]。2024年第二季度修改中央法律法规14件,比2023年同期多1件。按具体修改形式来看,修订6件,修正3件,打包修改5件,修正案数量为0。与2023年同期相比,修订减少3件,修正增加2件,打包修改增加2件,修正案数量无变化。

  法律法规的废止形式分为以决定形式废止和文中废止两种。2024年第二季度废止中央法律法规14件,与2023年同期的10件相比,增长40%。其中以决定形式废止5件,比2023年同期多1件;文中废止9件,比2023年同期多3件。

  2024年第二季度公布的56件中央法律法规中,单独制定53件,总占比94.6%;联合制定3件,总占比5.4%。

  4月至6月共计召开两次全国会会议,2024年4月26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未成年人保、生物安全法的决定,一揽子修改3件法律,落实“机构改革涉及法律法规专项清理”任务。全国会立法数量达11件,是第二季度立法数量最多的中央制定机关。在中央立法数量Top10的其余9个制定机关中,立法数量在5-10件之间的有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2个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立法数量均在5件以下[3]。

  2024年第二季度公布的56件中央法律法规中,立法热词前三位依次是行政12次,航空、运输各4次;此外有11件中央法律法规涉及公平竞争、电力监管、不动产登记等营商环境优化相关领域。反映出立法热点主要集中在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半岛登陆、营商环境优化等领域。

  行政执法方面,第二季度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符合的、不衔接的、不适应的内容进行清理。部、应急管理部等7个制定机关公布10件部门规章,其中涉及行政执法程序的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涉及行政复议的有《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等8件。交通运输方面,交通运输部新制定《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废止《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促进新形势下中国民航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优化方面,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6个制定机关公布11件法律法规,其中涉及公平竞争的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6件;涉及电力市场监管的有《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2024年第二季度公布地方法规规章共683件,其中修改的法规规章最多,共274件,总占比40.1%,包含省级地方性法规76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11件,经济特区法规16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3件,省级地方政府规章20件,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28件;新制定的法规规章次之,共265件,总占比38.8%,包含省级地方性法规47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49件,经济特区法规1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0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1件,省级地方政府规章7件,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30件;废止的法规规章最少,共144件,总占比21.1%,包含省级地方性法规2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47件,经济特区法规2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8件,省级地方政府规章33件,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21件。

  2024年第二季度公布地方法规规章共683件,其中地方性法规473件,比2023年同期多9件,包括省级地方性法规146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307件,经济特区法规19件,海南自贸港法规1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1件,比2023年同期少14件;地方政府规章139件,与2023年同期的103件相比增长35%,包括省级地方政府规章60件,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79件。两年同期均公布1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2023年同期公布1件浦东新区法规。

  2024年第二季度新制定地方法规规章265件,与2023年同期的293件相比下降9.6%。修改地方法规规章274件,与2023年同期的231件相比增长18.6%。其中修订68件,比2023年同期少7件;单篇修改84件,比2023年同期多23件;打包修改122件,比2023年同期多27件。废止地方法规规章144件,与2023年同期的128件相比增长12.5%。其中以决定形式废止126件,比2023年同期多25件;文中废止18件,比2023年同期少9件。

  2024年第二季度公布地方法规规章683件,覆盖30个省级行政区(天津市未公布地方法规规章)。在地方立法数量Top10的省级行政区中,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62件、53件、39件位列前三,吉林省、四川省、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江苏省6个省级行政区立法数量在30件以上,江西省立法数量为29件。2024年第二季度立法数量Top10的省级行政区中有5个与2023年同期一致,新增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和江西省5个省级行政区。

  2024年第二季度地方法规规章立法热词前五位依次是立法32次,环境28次,卫生、物业各23次,议事规则11次,反映出立法热点主要集中在制度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物业管理等领域。

  制度建设方面,17个省级行政区公布72件与制度建设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涉及地方立法条例的有《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51件;涉及备案审查制度的有《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涉及议事规则的有《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11件;涉及其他工作制度的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守则》《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等8件。生态文明建设方面,23个省级行政区公布57件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其中,涉及生态环保的有《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48件;涉及污染防治的有《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9件。物业管理方面,11个省级行政区公布《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23件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

  2024年第二季度公布的739件法律法规均被浏览,总浏览量超14万次。浏览量1万次以上的有法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其中法律浏览量最高,达50323次,总占比34.8%;司法解释、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浏览量均在1万次以下。

  2024年第二季度浏览量Top10的法律法规中,浏览量1万次以上的有2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浏览量最高,超1.5万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浏览量次之,超1.4万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浏览量第三,超4500次;其余7件浏览量在2000-4500次之间。

  2024年第二季度地方法规规章总浏览量49007次。浏览量Top10的省级行政区中,广东省作为立法数量最多的省级行政区,其法规规章浏览量也排第一,达6618次;浏览量在3000-5000次之间的有四川省、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其余6个省级行政区浏览量在1000-3000次之间。除浙江省、上海市、甘肃省以外,其余7个浏览量位列Top10的省级行政区也在立法数量Top10之列,浏览量与地方立法数量大体呈正相关。

  “北宝”按季度推出法律法规公布及应用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以期给法律工作者提供最新的季度立法盘点。感谢广大用户一直以来对“北宝”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继续致力于产品的优化,为法学研究及实务工作者提供优质服务,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1] 打包修改,是指就多部法律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或者同一事由,需要集中予以修改的个别条款,一并提出进行合并修改的方式。参见罗小曼:《改革开放四十年立法形态演进》,载北宝·法学期刊库

  [2] 参见《新时代法律修改的特征、实践和立法技术》,载北宝·法学期刊库(,【法宝引证码】CLI.A.1334701),访问日期:2024年7月10日。

  [4] 北宝·法律法规库在线浏览量(含“北宝”V5版和V6版)统计时间截至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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