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平台我国《当局采购法》与GPA、CPTPP的比力阐发与法令修正倡议
目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阶段,对内正在紧锣密鼓地修订《政府采购法》,以期实现《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两法合一。对外正处于加入
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为适应推进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对外开发的要求,应当统筹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成熟经验,推动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本文比较研究我国《政府采购法》与GPA、CPTPP之间的主要差异,并提出修订《政府采购法》的建议。
《政府采购协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以下简称“GPA”)WTO的一项诸边协定,目标是促进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诸边协定即由WTO缔约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
GPA诞生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东京回合谈判期间,1979年4月12日,在GATT东京回合谈判上,GPA首个版本1979年GPA签署,并于1981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87年,GPA缔约方对1979年GPA年作了较大修改。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1979年GPA的缔约方开始进行新的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并于1993年12月15日结束谈判,此次修改的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即1994年GPA。2012年3月30日,1994年GPA参加方通过了《关于修改〈政府采购协定〉的议定书》,并于2014年4月6日生效。目前GPA共有21个参加方,48个国家和地区。
2001年,中国加入WTO,只是加入了所谓“一揽子协定”,即《马拉喀什协定》本身以及前三个附件,对于不属于一揽子协定的附件四中的GPA,中国并未加入。但是,中国政府在入世文件明确表示中国承诺加入GPA。为了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政府于2007年12月28日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递交了加入GPA的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清单。正式启动了加入GPA谈判。2008年中国向WTO提交了关于政府采购法律体制的国情报告,标志着法律调整谈判正式启动。2009年提交了中国加入GPA出价路线图,表明我国出价的基本立场。2010年7月,我国提交了修改后的出价,2011年12月,我国提交了第三份出价,出价范围由中央部门扩大到地方政府,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五个省市列入2011年第三份出价范围。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8年,我国提交了第四份、第五份、第六份和第七份出价。目前,我国加入GPA的谈判已进入修改出价和法律调整并举的关键阶段。
CPTPP全称为《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简称CPTPP),是由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智利、新西兰、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墨西哥和秘鲁等11个亚太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涵盖经济、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半岛网址。
2015年10月,美国、日本及加拿大等12个国家达成TPP。2017年1月23日,美国正式宣布美国退出TPP。11月11日,由启动TPP谈判的11个亚太国家共同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宣布“已经就新的协议达成了基础性的重要共识”,并决定协定改名为“全面且先进的TPP”(CPTPP,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2018年3月8日,参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11国代表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协定签字仪式。12月30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生效。
2021年9月16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向《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保存方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提交了中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的书面信函。
2021年9月16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向《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保存方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提交了中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的书面信函。11月4日,国家主席习以视频方式出席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强调中国将深度参与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等国际合作,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2022年2月17日下午,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关于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方已经就协定内容进行了充分、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评估。中方愿通过改革,努力全面达到CPTPP规则标准,并在市场准入领域作出超过中方现有缔约实践的高水平开放承诺,向各成员提供具有巨大商业利益的市场准入机会。中方正按照CPTPP有关加入程序,与各成员进行接触磋商。
CPTPP是跨太平洋地区最具影响力的自贸协定之一,CPTPP覆盖4.98亿人口,国内生产总值之和占全球经济总量的13%。加入该协定可以让中国更好地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强经济合作和竞争力,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同时,CPTPP还将对亚太地区的经济秩序和贸易格局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并成为推动全球自由贸易和多边主义的样板。
1、CPTPP第15.1条(定义)中增加了“建设-经营-转让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其涵盖范围包括“建设-经营-转让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CPTPP第15.2条第2款(b));GPA的涵盖范围未明确规定“建设-经营-转让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但部分GPA参加方的的出价已涵盖建设-经营-转让合同半岛平台。
2、对涵盖采购的界定,GPA第2条(适用范围和涵盖范围)第2款规定,涵盖采购指为政府采购目的而进行的采购;而CPTPP对涵盖采购的界定并未明确规定“为政府采购目的”(for government purposes)。
3、GPA第2条(适用范围和涵盖范围)第7款规定了“续生采购(recurring contracts)”估价的依据;CPTPP并未规定“续生采购”的估计依据。
4、GPA第4条(总则)第4款规定采购实施的基本要求,包括避免利益冲突;及避免行为;CPTPP第15.4条(总则)第4款仅规定了采购方法的使用。
5、GPA第7条(通知)第3款规定了“简要通知(Summary Notice)”;CPTPP未做相关规定。
6、GPA第8条(参加条件)第4款规定,供应商如存在“有关严重犯罪或其他严重罪行的终审判决”或者“渎职罪或负面影响供应商商业诚实性的行为或不作为”的,采购实体可排除其参加;CPTPP未有相应规定。
8、CPTPP第15.10条(限制性招标)第2款增列(f)项:“如最初合同未包括但属招标文件内的额外建筑服务,由于未能预见的情况,对于完成其中所述建筑服务而成为必要。然而,如授予额外建筑服务合同的总额不得超过最初合同额的50%;”为限制性招标的情形;GPA无此项规定。
9、GPA第15条(投标处理和合同授予)第6款规定了低价投标的处理,如一采购实体收到一价格大大低于已提交投标价格的投标,则该实体。可向该供应商验证是否满足参加的条件并能够履行合同条款;CPTPP并未规定低价投标处理条款。
10、GPA第16条(采购信息的透明度)第2款规定,合同授予的决定,采购实体应不迟于合同授予后的72天在附录3所列的有关纸质或电子媒介中公布通知;CPTPP没有公布时间的限制。
11、GPA第16条第4款、第5款和第6款规定了“统计数字的收集和报告”;CPTPP没有相关规定。
12、CPTPP第15.18条(保证采购实践中的诚信),要求“每一缔约方应保证设有刑事或行政措施以处理政府采购中的行为。”;GPA未做专门的规定。
13、GPA第18条(国内审查程序)第6款规定的审查程序包括:申诉程序参与人有权被代表或陪同;参与人应可参加所有申诉程序;参与人有权请求申诉程序公开进行和请求证人出席。CPTPP未有相关规定。
14、GPA第19条(涵盖范围的修订和更改)第5款修改的实施;第6款实质相等的涵盖范围的撤销;第7款便利异议解决的仲裁程序。CPTPP未有相关规定。
15、CPTPP第15.21条(便利中小企业的参加)规定了便利中小企业参加的要求和具体措施。第2款规定,如一缔约方维持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待遇的措施,则该缔约方应保证该措施的透明度,包括资格标准。第3款规定,为便利中小企业参加涵盖采购,每一缔约方应在可能的限度内并在适当情况下:(a)在一单一电子门户提供包括中小企业定义在内的与采购相关的全面信息;(b)努力免费提供所有招标文件;(c)通过电子方式或通过其他新型信息或通信技术开展采购;以及(d)考虑采购的规模、设计和结构,包括中小企业使用合同分包。GPA未做专门规定,在第22条(最后条款)未来谈判和未来工作计划中涉及中小企业待遇。
16、CPTPP第15.22条(合作)规定了缔约方开展合作的具体事项,包括:(a)便利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特别是中小企业;(b)交流经验和信息,例如监管框架、最佳实践和统计数据;(c)开发和扩大电子方式在政府采购体制中的使用;(d)在最佳政府采购实践中增强政府官员能力;(e)加强机制建设以满足本章规定;以及(f)增强提供多语种采购机会的能力。GPA未有相关条款。
17、GPA第22条(最后条款)的相关内容,CPTPP在第30章(最后条款)做了规定。GPA第22条第4款(国家立法)规定,每一参加方应保证,在不迟于本协定对其生效之日,使其法律、法规、管理程序及其采购实体适用的规则、程序和做法符合本协定的规定。(作者系财政部政府采购立法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