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址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损伤补偿义务
A公司是主营业务为茶叶加工。因生产销售体量比较大,故为了保障日常销售不断货,长期与B仓储公司签订仓储协议,储存一批茶叶在B仓储公司。2023年4月,A公司将一批茶叶送到B仓储公司仓库,进行验收入库后。2个月后,A公司因接到订单,故通知B仓储公司提货。提货时,A公司发现部分茶叶发生了霉变。于是要求B仓储公司赔偿损失。经第三方机构查明,B仓储公司的存储条件没有问题,发霉的主要原因是A公司该批茶叶本身就过于潮湿。A公司认为,既然签订了仓储协议,B仓储公司就应当对损失负责。
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储存期间,保管人管理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仓储物本身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变质损坏,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所以,保管人并非任何情况下都要对仓储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承担的应是一种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担责。
在上述案例中,茶叶发霉的根本原因在于A公司在加工过程中半岛,未能充分干燥茶叶,故茶叶损失是由于A公司自己生产加工过程中不注意导致,并非B仓储公司的保管不善导致。所以该损失应当由A公司自行承担。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半岛网址,即有过错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是保管人的过错?保管人在签署保管合同后,仓储物的控制权就到了保管人手中。此时保管人对于仓储物,有着妥善保管的义务。比如仓储物发生偷盗,那么就属于保管人的责任。又比如,保管人应当根据仓储物的物理性质、类型等做区分管理。以上述案例而言,若是保管人将该批茶叶,存放在阴暗潮湿之处,导致了霉变,或加速了霉变,那么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是对于由于仓储物自身性质原因导致的,比如会挥发的物品,又比如水果生鲜,基于本身物理性质,不能长期储存的物品,对于该种类货物,作为存货人,本身就应当尽到注意义务,评估好存储期限。所以对于该类原因造成的损失,都不可归责于保管人。
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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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电子刊物《民商法律研究》责任编辑。团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纠纷、家事业务领域。曾服务于金融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