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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司法半岛综合局钦州市财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美法令支援补助尺度的施行定见》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8-24 23:06:13点击: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6〕28号)和《钦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钦办发〔2017〕64)以及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和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桂司通〔2020〕161号)精神,充分调动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钦州实际,合理制定和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现就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上述法律援助补贴范围中,第(一)(二)(五)项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第(三)(四)项一般按工作日计算,承办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的按工作曰计算。

  三、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由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实际产生的直接费用和应当支付给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基本劳务费用两部分构成,结合法律援助事项类型、案件所处阶段和跨区域情形等因素确定。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包含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予以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

  1.市城区范围内办案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每件补贴1200元,审判阶段案件(开庭时间在1天以内)每件补贴1500元;到灵山、浦北县办案的,补贴标准每件增加300元;审判阶段案件开庭时间在1天以上的,每增加1天开庭时间,补贴增加300元,每件补贴最多总额不超过3000元;

  2.跨市但在自治区内办案的,案件补贴每件2500元,开庭时间在1天以上的,每增加1天开庭时间,补贴增加300元,每件补贴最多总额不超过3400元;

  3.跨自治区办案的,案件补贴每件3000元,开庭时间在1天以上的,每增加1天开庭时间,补贴增加300元,每件补贴最多总额不超过4000元。

  (二)普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1500-5000元:钦州市范围内行政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民事案件每件补贴1800元;跨市但在自治区内办案的,案件补贴每件3000 元;跨自治区办案的,案件补贴每件4000元。同一案件有2名及以上受援人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名受援人的,补贴增加200元,但每件补贴最高总额不超过5000元;

  (三)经法律援助机构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跨自治区案件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可以适当增加补贴,但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该类案件由承办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补贴。

  五、市本级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以及安排社会律师在司法行政服务窗口提供法律咨询的,每人每天补贴300元。

  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当事人提供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并按规定要求完成结案归档的,每件补贴500元。

  七、市本级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依法依规享受减免后由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报销,但最高报销额度翻译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公证费一般不超过 700元,鉴定费一般不超过1500元。对情况特殊、案情复杂,需要在最高额度以上报销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的,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准后发放。

  八、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曰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材料,申领补贴。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在60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收到法律援助补贴后,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在10日内将法律援助补贴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半岛注册

  九、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销、更换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补贴可减半支付或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的金额支付。

  十一、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实际产生的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予以报销。

  十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法律帮助补贴按有关规定纳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范围,由各级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予以统筹保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十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当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十四、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可参照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结合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实际需要,商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共同制定本地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于补贴标准正式出台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备案。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曰起施行。2016年11月30日印发的《钦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钦市司通〔2016〕84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半岛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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