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法令支援经费办理法子半岛平台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依法接受的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报财政部门按程序核定。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伙食费等,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条 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疑难或长时间在异地的案件、实际支出超过上述标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的2倍。具体补助数额由承办人提出申请,并附支出费用票据,经法援中心审核后报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行办案奖励机制,对办案数排名第一的,奖励工作站元;办案数排第二、三名的,奖励工作站元。
第八条办理本县区域内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每件分别补贴5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000元。跨市、县(区)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每件分别补贴10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跨省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每件分别补贴10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
第十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办人员原因,造成案件终止、撤销的,承办人员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按第五条或第七条的规定给予补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酌情按每件400元给予补贴。
仅提供法律文书、查询资料半岛平台、提供案件指导性意见等帮助,视为“未开展实质性工作”;从事调查取证、庭前调解、出庭辩论等行为,视为“开展实质性工作”。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申请律师实习人员等值班从事来访接待、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从事来访接待、接听电话、解答咨询、网上受理登记等,给予100元/天补贴,工作时间为工作日全天;以值班登记表、值班记录、工作记录等为依据,中途无故迟到、早退的,补贴减半发放。
(二)从事诉讼文书援助事项,给予100元/件补贴,以法律援助代书登记为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的代书不得单独领取补贴半岛。
第十二条 案件数量拆分标准:申请人为一人,调解结案,未进入诉讼程序,作为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结束一个阶段最为一个案件,诉讼程序包括仲裁、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阶段。
群体性案件申请人为多人,调解结案的,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每5人作为一个案件,剩余不足5人的可作为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每4人作为一个案件。但最高折算案件数不超过10个。申请人为多人,但法院合并开庭审理的,只可作为一个案件。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参与窗口值班的,个人不得享受办案补贴和值班补助;事业单位性质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按办案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不再报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费等。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应及时上交结案卷宗,在各自应用系统平台中完成办案日志及结案、归档等操作流程,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领款凭单》;法律援助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办案补贴。
第十七条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独立账簿,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和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规定用途使用各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财政、审计和司法等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私分法律援助经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法律援助经费,否则,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将根据物价上涨、办案成本提高等情况,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实际需要,适时对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补助标准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