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登陆法令在于为公家供给宁静感而不是法律随便注释带来的不宁静
虽然从建设法制社会到法治社会喊了很多年,很多人,包括很多的执法者都搞不明白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那就是法律的作用是什么?
很多人的心中,制定法律规定,实施法律规定,就是对自己认为的坏人和自己不喜欢的社会现象,就要上升到法律制裁的高度去惩罚之。比如,有人喊着要对小三科以刑罚,要对骂人的科以刑罚,全然不顾自己的认识,是不是具有社会普遍性和法律制裁必要性。
这样的认识,是粗浅的,而且是错误的。法律规定之所以制定之前要公开征求意见,制定之后要公开发布,还给公众留出一定的学习适应缓冲期和法不溯及既往的效力规定,甚至包括公开发布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案例,都是在告诉社会公众违法与合法的界限和标准。
换句话说,包括法律的制裁性在内,也是让公众明白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其具体标准,会对应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其含义有二,一是告诉社会大众,只要不是严重到法律规定的追究标准的行为,就可以高枕无忧;二是规制执法司法者的行为,防止他们随意解释法律规定,以滥用执法权力来代替正常的法律实施。保护行为合法者免受法律责任追究的恐惧,这才是法律规定、法治建设的主要目的。
昨天半岛登陆,话题“女子穿和服街头拍照 被警方带走”,冲上全网热搜榜第二。视频里,我们听到了这样的一组执法者跟一女子对话:
警:“你是中国人吗,中国人不能穿和服!”;女:“(你)可以这样大声对我吼吗?”;警:“可以!”。
事情最终结果是:8月10日,小女孩在苏州淮海街穿和服拍照,被以涉嫌寻衅滋事带走,在配合调查了6个小时后,直到凌晨一点,小女孩的手机内容被查个底朝天,照片被删,衣服被没收,写了500字的认错书,才被放出。
对于此事,网上分为了主要的两派观点,一是认定做的对,即使是为了模仿动漫里的人物cosplay,穿着日本服装也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应该受到执法制止和制裁;另一派则认为,只要不是宣传极端思想的服饰,仅是一个日本服饰,根本不需要上升到法律制裁的高度,否则会带来法律认识和执法标准的混乱。
已经成了一种社会现象,只要有人提及外国的某项事物性能优异,就会有人站出来指责,你这是崇洋媚外,进而是上纲上线的指责,极端的曾经发生过U型锁怒砸日本车司机的事件。如果说这样的认识还只能代表个人认知程度的话,能不能将这种认知,是上升到具有合理性、合法性,进而是需要动用执法权强迫别人接受的程度呢?这才是这个事件引发如此关注和热议的原因所在。
如果真的穿和服严重到了严重违法的程度,那么,不免让人联想到,那些在实体店经营日本商品、在各大平台售卖日本商品的,还有很多地方已经建设的日式建筑、投资运转的日资企业,是不是也应该受到执法检查、勒令停止呢?推而广之,使用手机里的外国软件、外国技术,穿着的外国品牌西装,应该如何对待?
治安处罚法里的寻衅滋事,是这么定性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故意上表现为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半岛登陆、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按照以上的法条规定,仅是为了模仿动漫造型,何来扰乱社会秩序?所谓的引发不良反应,不过引发了那些只要是提及外国的某项事务好就被认为是异己者的认知程度者的强烈反应罢了。他们的这种认知,能上升到法律上予以支持的高度吗?如果执法支持某类人的主观认知可以上升到不管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度,如何保证其他群体基于相信法条规定保护下的可信赖性?
如果执法活动没有了明确的标准,而是仅凭执法者个人主观理解的“法律解释”,不过是打着法律的幌子行使个人好恶的权力罢了,只会带来更大范围的来自法律安全感的缺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可为、未经审判不能宣告有罪等等,这些基本的法律价值,进而社会的稳定性,就会受到威胁。
各人对于爱国的理解属于个人认知的问题,法律应该具有自己的定力。法律的公正性和惩罚性,影响的绝不仅限于个案,其面向社会的平等划一的震慑性。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对于执法者依法行使执法权的信任,进而产生法律保护下的安全感,这才是法律的最大价值。
那些为之叫好的,可能没有想到,他们用之点赞的智能手机里,从操作系统到零件构成,其中有多少外国进口的技术和设备在内?如果按照穿着和服就要达到执法标准的话,那么手持手机的行为,除了双标之外,按照法律的公平性原则,应该不应该也受到法律的制裁呢?如此推广,穿西服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