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app因买房人限购消除衡宇生意条约互不负担违约义务案例-北京房产纠葛状师
M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M某、开发商公司2020年4月23日签订的《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及全部合同附件;2.开发商公司返还M某购房款某元;3.开发商公司向M某支付资金占用损失4.本案诉讼费由开发商公司承担。
开发商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M某向开发商公司支付违约金988640元;2.本案诉讼请求由M某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3日,开发商公司(出卖人)与M某(买受人)签署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M某购买开发商公司开发建设的104房屋,该商品房的规划性质为住宅,预测建筑面积188.78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23.69平方米;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39964.43元,总价款为4943200元。在签订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60000元,该定金于合同签订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或之前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40.12%作为首付款,即人民币1983200元(包括买受人已付款项人民币60000元转为本期购房款),余款人民币2960000元向银行申请支付。买受人承诺已经详细阅读并知悉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及地方的各项房屋购买政策,买受人承诺买受人及家庭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各项房屋购买政策,买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前述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导致买受人所购房屋不能办理网上签约、不能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的,或政府有关部门告知出卖人买受人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出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承担购房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及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M某签署了《延期办理网签及备案事宜的申请及承诺书》(下称承诺书),载明:一、本人声明因以下第1半岛app、2、4种原因暂时无法办理购房合同的网签及备案登记等手续,同时本人承诺按如下方式办理网签及备案等手续:1、因相关规定/政府政策等原因导致目前暂无法办理购房合同的网签及备案登记等手续:本人将在相关规定/政策允许后,按贵司通知的时间及时办理网签及备案手续。2、购房合同签约时本人尚未付清该房屋相关购房款:本人将在2020年6月15日前缴齐首付款/相关款项即1983200元,并在首付款/相关款项付清后的3个工作日内,备妥合法有效的全部相关证件、资料等前往贵司办理购房合同网签手续。4、本人暂时不具备购房资格或购房资格核验结果尚未取得:本人承诺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获得合法有效的购房资格并通过购房资格核验。
二、本人承诺于上述第一条项下的相关条件/时间满足后,立即向贵司提供办理网签所需全部合法有效的文件和资料,由贵司向网签管理机构申请开通网签。网签开通后,本人将按贵司所要求的时间办理网签及备案手续。三、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在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满足可申请开通网签的条件并提交办理网签所需文件,或网签开通后本人未按约办理网签及备案手续的,则每逾期一日,本人应按该房屋总价的万分之四向贵司支付违约金(1977.28元)。逾期超过30日内的,贵司有权单方解除购房合同,本人应按该房屋总价的20%向贵司支付违约金。M某对承诺书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开发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北京市限购政策,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具有过错。
审理中,M某提供其购房核验查询结果,核验结果显示核验未通过。经询,M某称其在签订合同时家庭名下有三套住房,后将其中一套出售,现在名下还有两套住房。当时是有一套继承来的房产,以为是不算做家庭名下的住房半岛全站,误以为名下只有两套住房,卖了一套以后才发现还是不具备购房资格。开发商公司称其在签订合同时知晓该情况,但表示是M某当时承诺会腾房,基于对M某的信任才签订的预售合同。
法院认为,M某与开发商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及其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M某不具有在北京市购房资格,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及附件无法继续履行,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M某要求解除与开发商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及附件,开发商公司亦表示同意解除,法院不持异议。M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其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不符合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情况下,仍与开发商公司签订预售合同并签署承诺书,其存在过错;开发商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首先审查购房人是否具备在京购房资格、是否符合北京市限购政策,开发商公司明知M某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仍与其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亦有过错。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M某要求开发商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数额法院依法核算;M某要求开发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因M某自身存在过错,故该项损失由M某自行承担,对其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开发商公司主张M某构成违约,要求M某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因其自身存在过错,故该项损失由开发商公司自行承担,对其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判决:一、解除M某与北京开发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及其附件;二、北京开发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M某某元;三、驳回M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开发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