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站官方假贷中预扣利钱、砍头息的效率
张某因资金困难,向朋友王某借款30万元。因借款金额较大,为表诚意,张某愿意先支付3万元利息,即借款合同确定借款30万元,但只需要实际交付27万元。另合同约定,期内及逾期利息均按照合同成立时4倍LPR计算,并且如果逾期,应当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王某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本金30万元,期内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3万元。
预扣利息,即俗称的“砍头息”,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论是《民法典》670条,还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6条,都确立了借款本金的确认应当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若存在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预先扣除的利息部分不作为本金计算。另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9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半岛全站、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在上述案例中,首先借款本金应当按照27万元计算,同时,若主张了4倍LPR的期内及逾期利息,则不能再主张3万元违约金。
在民间借贷中,通常类似这类以借贷为业的出借人为了确保获得高额的回报,通常会设置砍头息、服务费、手续费等非借贷利息的名目,但实际上这就是一种变相的、隐秘的利息,本质上与借款利息无异。只是想以这种方式突破法律的限制,以实现获取高额利息的目的。但事实上这在法律上是禁止的。对于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否合法的判断,最简单的标准就是:实际拿到多少钱,然后再综合需要归还的钱款总数,反推利息,以此判断利息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这里的上限,当前法律以“合同成立时4倍LPR”为判断标准。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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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电子刊物《民商法律研究》责任编辑。团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纠纷半岛、家事业务领域。曾服务于金融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