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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半岛全站群众法院指点性案例2022年度司法使用陈述|中国使用法学202304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8-15 12:54:13点击:

  值此之际,我们对一直以来支持北律信息网指导性案例研究工作的广大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今后我们将再接再厉,充分利用“北宝”数据库,持续性开展案例研究工作,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内容提要: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被应用是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体现,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37批211例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北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实证研究应用样本,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从多种维度对指导性案例发布和应用情况进行比较研究。在案由、地域、援引类型、应用结果等分析要素的基础上,新增指导性案例对同案由案例审判数量的影响分析。综述中通过数据分析指导性案例在发布和应用案例方面的不平衡性、明示和隐性援引的发展以及提高参照规范性方面的建议,整体呈现2022年度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变化。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已逾十年,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一直备受关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37批211例指导性案例,有149例已被应用,较2021年新增20例。应用案例累计10343例,较2021年(9023例)新增1320例,应用案例累计总数首次破万。[1]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隐性援引分别为4440例和5860例,总占比分别约为42.9%和56.7%。全国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法院共计1607家,较2021年(1489家)新增118家。

  2022年,指导性案例发布6批33例,比2021年多2例,其中民事类22例、刑事类9例、行政类2例。民事类指导性案例从76例升至98例,新增22例,与2021年增量一致,总占比约为47%;刑事类指导性案例从27例升至36例,新增9例,达历年最高,总占比约为17%,超过行政指导性案例,上升至第二位;行政类指导性案例从28例升至30例,总占比约为14%,2022年未发布知识产权类、执行类、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数量仍为27例、15例、5例,总占比分别约为13%、7%、2%。

  从2018年开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逐步呈现专题类型化的规律。2022年发布的6批33例指导性案例,除第34批3例案例是民事和行政相关案例以外,其余5批30例指导性案例均以专题形式发布,专题与审判实践结合更为紧密。其中第32批7例指导性案例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33批3例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案例,第35批4例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第36批6例为仲裁司法审查案例,第37批10例全部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211例指导性案例已全面覆盖六大类案由,其中排在前三位的案由是合同类纠纷、执行及侵权责任纠纷,共计51例。其中合同类纠纷和执行早在2011年就已发布指导性案例,合同类纠纷除2017年和2020年没有发布外,其余10年共发布了23例,执行有3年共发布15例,侵权责任纠纷有6年共发布13例。为了解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对同案由案例数量的指引作用,[2]以“北宝”司法案例库为统计源,发现近三年(2020—2022年,以下同)这三类案由的案例数量均呈现逐年递减趋势。[3]其中合同类纠纷共涉及14种具体案由,案例数量从355.8万例、311.1万例降至175.4万例;执行类纠纷的案例数量从606.6万例、541万例降至308.9万例;侵权责任纠纷共涉及6类具体案由,案例数量从56.3万例、38.5万例降至15.1万例。(见图1)

  211例指导性案例的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25个省级行政区域,与2021年相比无新增。审理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93家地方法院,其中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达65例。2022年较2021年(78家)新增15家审理法院,分布在江苏、江西、湖南、北京、上海、广东、浙江、贵州及河南省。2022年发布的33例指导性案例来源于10个省级行政区域,江苏省和上海市均新增8例。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和北京市遴选的指导性案例累计超10例,分别为28例、22例、13例和12例。

  2022年新增的33例指导性案例集中发布了3例特别程序案例,分别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1例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例。211例指导性案例中,审理程序为二审的案例数量最多,共100例,新增17例,增幅再创新高。一审案例有44例,新增10例,仅次于二审程序。再审案例有39例,新增2例。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例没有变化,分别为15例和5例。另外,还有破产程序案例3例,特别程序的强制医疗程序案例1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1例。

  根据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被援引的情况,分为确定性援引和不确定性援引。[4]因不确定性援引无法判断指导性案例是否被援引,故而仅对确定性援引的数据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援引方式[5]存在差异,分为法官明示援引[6](含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隐性援引[7]和评析援引[8]三种。10343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隐性和评析援引分别为4440例、5860例和43例。

  211例指导性案例中有149例已被应用,总占比约为71%,较2021年(72%)下降1个百分点。2021年,15例执行类案例已全部被应用,应用案例386例,其他指导性案例均为部分应用。98例民事指导性案例有66例被应用于7939例案例;36例刑事类指导性案例有21例被应用于179例案例;30例行政类指导性案例有21例被应用于1458例案例;27例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有23例被应用于265例案例;5例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有3例被应用于144例案例(见表1)。

  2022年新增20例首次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66号应用次数最高为13次。10343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整体应用6批指导性案例[9]的有8例,新增第6批和第29批各1例,均为法官隐性援引。2022年新发布了33例指导性案例,有8例已被应用,应用案例27例。

  10343例应用案例较2021年(9023例)新增1320例,增量较2021年下降近400例。其中法官明示援引共4440例,较2021年(3731例)新增709例,总占比约为42.9%,较2021年(41.35%)略增。包括法官主动援引2990例,较2021年新增509例;法官被动援引1450例,较2021年新增200例。法官隐性援引共5860例,较2021年(5254例)新增606例,总占比约为56.66%,较2021年(58%)略降。法官评析援引共43例,包括发布前3例和发布后40例。(见图2)

  211例指导性案例中有149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200次以上的有10例,较2021年(8例)新增2例(指导案例17号和156号)。其中指导案例24号和指导案例15号累计应用超千,分别为2155次和1399次。

  应用200次以上的10例指导性案例中,近三年有6例应用案例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包括指导案例24号、15号、72号、54号、9号、17号。有3例在2022年出现较明显下降,包括指导案例23号、60号、57号。只有指导案例156号近三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见图3)

  10家法院的应用案例数量在100例以上,较2021年(8家)新增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约占80%。广东省广州市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排名前两位,与2021年一致,分别有284例和195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8家法院,个案应用案例数量在100例至150例之间。(见图4)

  因2022年只发布了民事、刑事和行政类案由的指导性案例,211例指导性案例中这三类案由的案例数量位列前三,分别为98例、36例和30例,与2021年相比,刑事类超过行政类跃居第二。从应用情况来看,民事类和行政类分别有67%和70%被应用,但应用案例民事类(7939例)和行政类(1458例)总占比约为91%。知产类和刑事类指导性案例分别有85%和58%被应用,但应用案例仅有265例和179例,仅高于国家赔偿类案例。

  2022年新发布的6批指导性案例涉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环境公益诉讼,仲裁司法审查,个人信息保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5类专题,有3类专题被应用,应用案例共计27例。[11]第32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7例指导性案例中有5例被应用,应用案例24例。第35批个人信息保护指导性案例,第36批仲裁司法审查指导性案例,第34批民事、行政类指导性案例中各有1例被应用。

  211例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案由共126种,2022年新增22种,10343例应用案例的案由共544种,2022年新增26种。与2021年一致,应用案例累计在300例以上的案由有7种,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856例)、买卖合同纠纷(1364例)总量分别超千例,增量分别为203例和335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增量过百,超过产品责任纠纷升至第四位。

  与指导性案例发布案由前三位呈现的趋势一致,指导性案例应用前五位的同案由案例数量近三年也呈现逐年递减趋势。[1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53.9万例、36.9万例降至14.2万例;买卖合同纠纷从89万例、77.3万例降至41.8万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46.8万例、35.1万例降至13.8万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从3.9万例、1.6万例降至0.3万例;产品责任纠纷从1.8万例、1.1万例降至0.7万例。[13](见图5)

  10343例应用案例中,100例以上的省级行政区域已达到26个,新增云南省。其中24个省级行政区域均曾遴选出指导性案例,辽宁省(512例)和山西省(189例)虽应用较多,但尚未有指导性案例被遴选。上海市应用案例只有175例,已遴选了22例指导性案例。应用率排名前三位的是广东省(1467例)、山东省(910例)、河南省(809例),其中广东省(5例)和河南省(3例)的遴选指导性案例较2021年分别新增2例和1例。应用案例300例以上的福建省(367例)、河北省(346例)和湖北省(314例),遴选指导性案例分别为1例、2例和1例。(见图6)

  10343例应用案例中,500例以上的有7个省级行政区域,应用案例共计5393例,总占比52%。其中应用地域最多的是广东省,共计1467例,较2021年(1282例)新增185例,总占比14%。山东省、河南省、北京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个案应用案例数量均在500例以上,山东省年增量最多,超过河南省跃居第二位,北京市和辽宁省的年增量均过百例,辽宁省超江苏省、浙江省位居第五。

  211例指导性案例中只有1例来源于上海海事法院,从2017年开始,应用案例已覆盖各专门法院。从2019年至2021年,专门法院的应用案例年均增量超50例,2022年虽已达211例,但新增仅17例,较前三年增量渐缓。具体包括北京、广州、上海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共61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80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36例,海事法院20例,北京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共8例,上海金融法院6例。

  10132例普通法院审理的应用案例,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总占比约为87%,分别为5650例和3357例,较2021年新增了702例和470例。高级人民法院有983例,较2021年同期新增108例,总占比约为10%。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占比,已连续三年持平。(见图7)

  2018年国家赔偿案例实现应用,2021年首次发布破产程序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和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保持一致。10343例应用案例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的共8988例,与2021年相比(7963例)新增1025例。适用简易程序的有719例、执行程序的有503例、国家赔偿程序的有111例、特别程序的有15例,较2021年分别新增241例、75例、1例、13例。适用破产程序的有3例、其他程序的有4例。(见图8)

  211例指导性案例中,终审结果为改判的案例有60例,与2021年相比(45例)新增15例,其中有43例已被应用,总占比约为72%,较2021年提高5%。10343例应用案例中,终审结果为改判的案例有1382例,较2021年(781例)新增601例,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有83例。

  二审维持原判的总占比约61.27%,较2021年(60.96%)略增;二审改判的总占比约11.63%,较2021年(12.48%)略降;驳回再审申请的总占比约9.16%,二审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总占比约7.73%,较2021年均有下降;维持原裁定的总占比约3.61%。(见图9)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涉及21种,分布比例较2021年变化不大,上诉人(3109例)和法官(3033例)应用案例数量较2021年分别新增325例和514例,总占比分别约为30%和29%。原告较2021年新增139例,与2021年增量持平。被上诉人、被告、再审申请人较2021年分别新增95例、114例和80例,总占比分别约为9%、6%、5%。其他应用主体的占比与2021年持平。2022年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具体情况见图10。

  2022年,应用主体为法官的应用案例数量较2021年(2519例)新增514例,总占比约为29%,较2021年上升1%。前六位包括河南省、北京市(2家)、福建省、甘肃省及广东省。与2021年相比,北京市应用案例增量明显,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均新增47例。应用主体为法官的案例涉及四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35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18家地方法院的应用案例数量在20例以上,较2021年减少3家。(见图11)

  应用主体为当事人的应用案例数量较2021年(6481例)新增804例,总占比约为70%,较2021年下降2%。排名前五位的包括广东省(2家)、北京市、黑龙江省及最高人民法院,与2021年相比,广东省应用案例增量显著。有28家法院的应用案例数量在40例以上,较2021年(20家)新增8家。(见图12)

  10343例应用案例中,裁判要点和基本案情已连续12年被应用,援引裁判要点、裁判理由和基本案情的总占比约83.7%,与2021年持平。裁判要点被援引5888次,较2021年(5032次)新增856次,总占比约为53.89%,[14]裁判理由被援引2300次,总占比约为21%,二者较2021年占比略增;基本案情被援引960次,总占比约为8.79%,较2021年占比略降。其他应用内容与2021年基本持平。(见图13)

  2022年应用裁判要点较多的法院集中在粤京鲁等19家,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主,较2021年(14家)新增5家,应用案例共计1273例。其中广东省、北京市和山东省应用裁判要点共计753次,总占比约为59%,与2021年相比,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分别新增52次和49次,增量最大。排名前五位的法院引用裁判要点次数均在80次以上。(见图14)

  10343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分别为4440例和5860例。根据法官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适用和参照的具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

  10343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4440例,总占比约42.9%,较2021年(41.35%)略有增长,包括法官主动援引2990例、被动援引1450例。法官明示援引予以参照的为3216例,未参照[15]的为1222例,未说明[16]的为2例。法官主动援引予以参照的为2718例,约占法官主动援引总数的91%,未参照的为270例。法官被动援引予以参照的为498例,约占法官被动援引总数的34%,未参照的为952例。[17](见表2)

  法官明示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增至132例,较2021年(116例)新增16例,应用案例共4440例。法官主动援引116例,新增15例,法官被动援引99例,新增16例。[18]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数量在100例以上的有7例[19]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24号法官明示援引共计1329例,含法官主动援引1016例和被动援引313例。

  2022年法官明示援引累计在100例以上的有16个省级行政区域,覆盖率约达51.6%,较2021年新增上海市、贵州省和吉林省3个省级行政区域。广东省、山东省、河南省、北京市、江苏省和四川省的应用案例超过200例,其中广东、山东和河南省已经连续三年排名前三,山东省和北京市应用案例年增量超百。100例至200例的有辽宁、浙江、福建省等10个省。(见图16)

  2022年法官主动援引的应用案例累计在100例以上的新增北京市、辽宁省、湖南省、福建省和湖北省,从2021年的7个增至12个省级行政区域。法官主动援引200例以上的有广东省、山东省、河南省和北京市。法官被动援引的应用案例累计在100例以上的新增山东省和北京市,与主动援引200例以上的四个省相同。(见图16)

  10343例应用案例中,法官隐性援引5860例,总占比约为56.7%,较2021年(58%)略降。法官隐性援引的指导性案例132例,较2021年(115例)新增17例。法官隐性援引前五位的指导性案例与2021年一致,依次为指导案例24号、23号、15号、72号、60号,其中前四位应用案例数量均达到600例以上。指导性案例156号,隐性援引应用案例数量新增42例,增量明显。

  与2021年一致,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累计50例以上的包括24个省级行政区域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有20个省级行政区域应用案例达到100例以上,广东省总量和增量仍是最多,共计988例,较2021年(896例)新增92例,其次为山东省和河南省,分别为496例和410例,较2021年新增79例和43例。200例至400例的有北京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江苏省及四川省6个省级行政区域;100例至200例的有安徽省、福建省、黑龙江省等11个省级行政区域。(见图17)

  案例指导制度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历程,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该制度的研究都更加归于理性化。从2010年至今发布了多部与案例指导制度有关的文件,逐步提升案例指导制度和指导性案例的地位,在统一法律适用、建立类案检索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都在发挥作用。

  2022年,指导性案例新发布6批33例,发布批次为历年最多,年发布量与2019年一致。指导性案例自发布以来只有3年达到年发布量30例以上,总量共计211例,创历史新高。虽然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频次和数量未呈现明显的规律性,但从近两年来看,发布数量有大的突破且较为稳定。211例指导性案例中有149例已被应用,应用率达70%以上,指导性案例的累计应用案例总量首次破万,共计10343例,达历史最高值。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案例数量在2022年均实现了量的突破,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有了较大的提升。指导性案例目前是以个案形式存在并发挥作用,数量上的不足导致难以形成案例群和发挥案例群的规模效应。[20]希望能以此为契机,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逐步提升遴选案例的效率,也可以考虑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向指导性案例的转化机制,[21]实现指导性案例的年发布量规律化,覆盖审判实践中重要的各类案件类型,进而提高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率和应用案例数量,切实实现指导案例制度的重要作用。

  关于指导性案例的作用的规定,从2010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多部司法文件中都有表述,主要体现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这四个方面。其中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时,就已明确指出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11年[22]和2020年[23]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到2021年,《关于推进案例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切实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指导性案例将蕴含于司法案件中的法律原则、精神和原理以文本形式表达出来,以说理的方法统一法律适用。[24]根据统计结果显示,指导性案例制度在切实发挥着重要指引作用。近三年,指导性案例发布前三位和指导性案例应用前五位的各法院的同案由案例呈现逐年递减趋势。其中指导性案例发布前三位的同案由案例,包括合同类、执行类和侵权责任类纠纷的案例数量均下降50%以上。指导性案例应用前五位的同案由案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数量均下降70%以上。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审判和社会效果中均体现了其价值。

  2022年指导性案例累计应用案例数达到10343例,首次破万。纵观近三年,应用案例年增量虽然都在千例以上,但呈现逐年递减的状态。其中,2020年增量2215例、2021年增量1704例,2022年增量1320例,年均增量下降450例。从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率角度分析,执行类、行政类、民事类和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应用率基本与2021年持平,分别为100%、70%、67%和60%。知识产权类应用率高达85%,较2021年上升15%,应用案例较2021年增长51例。刑事类应用率为58%,较2021年下降12%,应用案例较2021年增长12例,二者应用案例共计444例,总占比4.3%,与2021年持平。

  面对应用案例年增量下降的现状,与裁判文书的发布量有直接关系。裁判文书司法案例大数据应用存在诸多风险和隐患,会引发对隐私权保护和异化司法裁判的功能和价值的危险。[25]出于应对风险的需要,也要同时考虑司法案例大数据应用对规范审判实践、统一裁判标准、丰富理论研究以及社会效果方面产生的作用,在适度范围内,保持裁判文书的公开,合理规制裁判文书分析应用的场景。知产和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用率的波动,其中一个原因是2022年发布了9例刑事指导性案例,未发布知产类案例。两类案例应用率较高,但应用案例少。新近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关注抽象法律事实的司法认定较多,未能对知产领域的法律适用给予清晰指引。[26]刑事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现状,无视案例的独立性价值是最为深层的原因。[27]部分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必要性存疑、与立法解释之间界限不清等原因导致应用受阻。[28]需提升对知产和刑事类指导性案例应用状况的高度重视,从遴选和应用两个方面来综合考虑案例的特性,将制度层面和审判实践层面有效结合,努力改变长期以来应用案例少的现状。

  发布与应用案例的数量在地域覆盖方面呈现不均衡性。发布前五位的共计7个省级行政区域,[29]具体包括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重庆市、山东省和江西省,遴选指导性案例总数达99例,除山东省以外,其他六省市仅2022年就新增25例。而这7个省市的应用案例增量只有山东(191例)和北京(167例)过百例,江苏62例,其余均在20例左右。2022年,应用案例数量排名前三位的仍是广东半岛全站、山东和河南省,其中广东和河南省新增指导性案例分别为2例和1例,而这三个省的应用案例总数达3186例,总占比近31%。福建省和河北省排名前十,应用案例在300例以上,远超上海和重庆市,但遴选指导性案例只有1例和2例。应用案例数量过百例的省中,只有辽宁省(512例)和山西省(189例)未遴选过指导性案例,其中辽宁省年增量显著,应用案例总量超过江苏省,排名第五。针对此不均衡的现状,需加大对遴选多但应用率低的省份的培训和监督工作。对于应用率高但暂无遴选案例的省,可适时开展遴选工作;对于遴选少但应用率高的省,可适度增加遴选案例数量,以此来激发应用指导性案例的积极性。

  2022年虽未发布指导性案例的相关规定,但关于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和参照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从2010年至2021年,通过发布一系列的规定,不断强化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尤其是2021年出台的《若干意见》第8条明确提出了“三个应当”,即对案件承办法官提出了“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应当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编号和要点、应当在裁判理由中针对诉讼参与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情况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这些文件的发布,对指导性案例参照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在审判实践中的作用也在逐步显现。2022年,法官明示和隐性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数量首次实现一致,均为132例,年增量也只差1例。近三年来,法官明示援引应用案例的总占比从38.5%升至42.9%,持续上升,法官隐性援引从58%降至56.7%,首次出现下降的趋势。

  多年来,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审判实践,“参照难”主要体现在相似性判断难、确定具体参照内容难、明示参照难、充分说理论证难,同时由于指导性案例效力指向不明,也直接影响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尤其是明示参照。[30]2022年的统计结果表明,指导性案例的明示援引逐年上升,隐性援引也出现下降趋势,这体现了指导性案例在审判实践中应用向好的信号。建议抓住此契机,对于参照难点,在立法层面,增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和指引功能,细化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应用要求。在应用层面,有学者提出将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嵌入裁判文书,并根据援引案例的主、被动性进行区分,差异性地构建嵌入型叙事模式,减轻法官论证负担。[31]在制度层面,完善培训、激励和惩戒机制,对于积极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的给予激励,对于任意背离指导性案例的给予限制,可考虑将嵌入式裁判文书的制作纳入考核管理中,在全国范围内举行指导性案例应用的优秀裁判文书和法院评比等活动。多项措施并举,同时可继续关注提升法官知识素养、开展指导性案例培训等工作,引导法官更多使用指导性案例,实现从隐性援引向明示援引转变。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是案例裁判规则的表现形式之一。[3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应当参照。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相关规定,参照需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虽然参照内容类型呈现多样化,但法官参照裁判要点的最多,体现了其重要性,近三年以来平均占比约为54%。根据《规范》要求同时引述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仅占约20%,参照裁判理由、基本案情二者的占比近30%,逐年提升。还有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参照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裁判精神、裁判结果等多种情况。

  随着指导性案例参照形式多样化发展,聚焦在裁判要点、裁判理由和基本案情三个方面,且参照率逐年提高的情势下,在近三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年度司法应用报告》中,已汇集了多位学者提出的扩大指导性案例参照范围的学术建议。针对刑事指导案例应用率低的情况,有学者提出了可取消对指导性案例参照的限制,删除《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参照指导性案例即可。[33]要实现基本案情相似,需界定案情的重要事实,有学者建议将《实施细则》第9条中的“基本案情”表述改为“重要事实”,用以降低参照指导性案例参照门槛。[34]为了实现指导性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的更多有效应用,需考虑将指导性案例参照的刚性规范和融通并举,界定重要概念,适时扩大参照范围或对参照范围不作硬性规定,以期指导性案例制度能在审判实践中获得更长足的发展。

  *本文对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研究范围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至37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案例数据和应用案例数据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12月31日。

  [1] 郭叶、孙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21年度司法应用报告》,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协调和案例指导处石磊处长提出的指导性案例发布对于司法实践指导情况的相关建议,本文以“北宝”司法案例库为统计源,对近三年指导性案例发布前三位和应用案例前五位的同案由案例数量进行统计,以供参考。

  [4] 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能够直接确定其援引了几号或某批次指导性案例;不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不能确定其是否援引了指导性案例。

  [5] 参见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6] 法官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性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作出了回应。

  [7] 法官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8] 法官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分为发布前和发布后法官评析援引。

  [9] 6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第6批、第14批、第23批、第25批、第27批、第29批指导性案例。

  [10] 各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加起来总和为10371例,大于10343例,原因在于有28例应用案例存在同时援引民事与行政或知识产权或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14] 同一应用案例存在同时引用参照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基本案情等多个内容的情况,此处以各类应用内容累计应用次数计算总占比。

  [15] “未参照”是指法官明示援引(含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未参照,主要原因是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或案情不适用于应用案例,法官就此进行了特别说明。

  [16] “未说明”是指二审或再审法官没有对原审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做回应半岛,而是判决指令再审,无法判断其与指导性案例精神是否一致。

  [17] 本次报告对2021年应用结果中未说明的438例案例做了细化,因未说明的案例均为多审级案例,通过对各审理程序案例的分析,438例案例中,法官主动援引的413例有321例予以参照,91例未参照,1例未说明。法官被动援引的有15例予以参照,10例未参照,仍有2例未说明。

  [18] 其中有83例指导性案例既涉及法官主动援引又涉及法官被动援引,所以法官主动援引与法官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数量之和大于132例。

  [19] 7例分别为指导案例24号、15号、72号、60号、23号、156号及54号,其中156号是2022年新增。

  [20] 孙海波:《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难点及克服》,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

  [21] 孙跃:《类案检索在民商事司法中的适用及完善——基于2909份裁判文书的分析》,载《私法》2022年第4期。

  [22] 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案例指导工作的通知》指出,案例指导对于“进一步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23] 202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指出,指导性案例“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是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24] 贺海仁:《规范与理由: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文本价值与功能重构》,载《北方法学》2022年第4期。

  [26] 董凡、李青文:《我国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现实考察与完善进路》,载《电子知识产权》2022年第5期。

  [27] 孙万怀:《判例的类比要素:情景、中项与等值——以刑事裁判为视角》,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6期。

  [28] 陆幸福:《刑事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之方展开》,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

  [29] 7个省级行政区域中重庆市、山东省、江西省遴选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均为8个,并列排名第五。

  [31] 刘树德、刘贝:《司法裁判文书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叙事”模式》,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34] 孙光宁:《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中的案件事实相似性判断》,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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