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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网址警钟长鸣:山东某法令效劳所主任欺骗别人180余万元获刑13年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7-01 15:09:06点击: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于济南市钢城区,汉族,大学文化,原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主任,住济南市钢城区。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钢城检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6日、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奉玲、王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文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利用代理当事人办理民事诉讼的机会,在履行或者不履行诉讼程序的情况下,虚构法院收取诉讼费、保全费、保证金等费用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180余万元。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19日,刘某1(男,汉族,住钢城区建华新村)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与金某1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收取代理费2000元、诉讼费23949元,虚构钢城区人民法院收取保全费、保证金的事实半岛网址,收取保全费5000元、保证金140000元,后被告人吴某某将收取的保全费、保证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又虚构法院收取执行费的事实,收取刘某141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同年4月21日、5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再次虚构法院收取拍卖费的事实,分别收取刘某17100元、10000元用于个人使用。

  经钢城区人民法院查询,刘某1诉金某1公司及韩某等人经济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0日在该院立案,缴纳案件受理费16888.31元,2019年3月11日结案,驳回刘某1的起诉。被告人吴某某虚构法院立案并收取保全费、保证金、执行费、拍卖费等事实,诈骗刘某1203100元。

  2、2015年5月份,阚某1(男,汉族,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逯家庄村人)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莱芜市汶河煤业有限公司代理人,诉莱芜市鑫源板业有限公司借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诉讼费、保证金为由分别收取阚某124800元、205000元。后经钢城区人民法院查询,该案仅收取诉讼费22800元,无收取保证金205000元的情况。被告人吴某某虚构法院收取保证金的事实,诈骗阚某1205000元。

  2015年,阚某1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诉讼与孔某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评估费为由先后收取阚某140000元、6000元归个人使用。后经钢城区人民法院查询,仅在2010年查询到一起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诉孔某、莱芜市明业物资有限公司的案件,新兴物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为徐某1,未查到当事人的其他立案信息。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代理阚某1诉讼的事实,诈骗阚某146000元。

  2016年,阚某1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保证金、诉讼费、保全费为由分别收取阚某160000元、26203元、30000元归个人使用。后经钢城区人民法院查询,仅在2013年查询到一起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诉中建七局的案件,该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为李某2。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代理阚某1诉讼的事实,诈骗阚某1116203元。

  3、2018年1月份,侯某(女,汉族,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方家庄村人)委托被告人吴某某在章丘区人民法院代理诉讼与章丘人石某的一起货款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代理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案件保险费为由收取侯某15127元。经章丘区人民法院查询,侯某自2016年至今在章丘区法院网络平台无立案登记。被告人吴某某虚构章丘区人民法院立案的事实,诈骗侯某15127元归个人使用。

  4、2016年4月份,王某2(男,汉族,钢城区颜庄镇黄花店村人)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与苗成刚(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清泥沟村人)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代理费、保证金为由收取王某212745元。后被告人吴某某未代理王某2向钢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诈骗王某212745元归个人使用。

  5、2017年6月份,付某(男,汉族,钢城区高新区付家桥村人)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诉讼费、代理费、保险费、强制执行费等为由收取付某5万余元,其中17000余元强制执行费为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事实收取并归个人使用。

  6、2017年6月12日,庞某(男,汉族,住钢城区人民武装部宿舍)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保证金、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为由分别收取庞某13500元、1199元、470元、1000元,其中保证金13500元为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事实收取并归个人使用。

  7、2017年11月份,宋某(男,汉族,蒙阴县岱崮镇贾庄村人)委托被告人吴某某在钢城区人民法院代理诉讼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向宋某收取代理费2000元、保全费2000元、诉讼费3000元。后被告人吴某某又虚构法院收取评估费的事实收取3000元。经查,吴某某未在钢城区人民法院履行任何诉讼程序,诈骗宋某10000元归个人使用。

  8、2016年6月份,冯某(男,汉族,住钢城区锦绣家园小区)、刘某2(男,汉族,住莱城区教育局宿舍)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与刘凯债务纠纷一案,被告人吴某某以诉讼费、保全费、保证金为由分别收取冯某17365元、刘某214040元,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履行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将骗取的31405元全部归个人使用。后在冯某、刘某2的一再追要下,退还冯某18000元、刘某25000元。

  9、2016年9月份,赵某2(男,汉族,住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九龙家园)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与章丘人李某3的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代理费为由向赵某2收取6万元。后被告人吴某某称案件已经在章丘区人民法院立案,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向赵某2出具一份盖有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公章的《民事调解书》,后赵某2到章丘区人民法院核实情况,发现该案并未在章丘区法院受理,该《民事调解书》系伪造,该文书被章丘区人民法院当场扣留。后在赵某2的一再追要下,被告人吴某某将6万元全部退还。

  10、2016年8月份,毕某1(女,汉族,住莱芜区万福社区)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代理费、诉讼费、保证金、保全费为由分别收取1000元、2580元、36000元、1120元。其中,保证金36000元为被告人吴某某虚构钢城区人民法院收取保证金的事实收取,被告人吴某某将骗取的36000元保证金用于个人使用。后在毕某1的一再追要下,被告人吴某某退还毕某16000元。

  11、2016年12月15日,吕某1(男,汉族,住钢城区颜庄镇同和村)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代理费、诉讼保全费为由,收取3605元。后被告人吴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虚构法院收取保全费、拍卖费的事实,先后骗取保全费、拍卖费等费用6000元、4000元、4000元归个人使用。共计诈骗吕某114000元。

  12、2016年,赵某1(男,汉族,济宁市梁山县马营乡赵坝村人)经阚某1介绍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虚构法院收取保证金的事实,骗取赵某1保证金24万元归个人使用。

  13、2018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向葛某(男,汉族,钢城区高新区卞家泉村人)谎称,可以以240万元的价格购买280余万元的债权,并向葛某出具了盖有东平县人民法院公章的《民事裁定书》(伪造)和盖有青岛仲裁委员会公章的《裁决书》,虚构三角债的假象,骗取葛某的信任,让葛某出资60万元与其合作购买此债权,承诺三个月内将案件办理完毕让葛某受益18万元,被告人吴某某让葛某在事先准备好的《债权购买协议》上签字,随后葛某分三次将60万元转至被告人吴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吴某某伪造了打款给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朱某和的打款电子回单,被葛某识破。被告人吴某某将骗取的6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4、2017年底,吕某2(男,汉族,住钢城区颜庄同和村)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保证金、执行费等费用为由,收取吕某248000余元。其中,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时收取2083元,保证金38000元为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并归个人使用。

  15、2018年9月份,黄某2(男,汉族,住钢城区汶水二区)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代理费、诉讼费、虚构的保全费为由收取黄某230000元,其中4000余元用于诉讼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诈骗黄某226000元。

  16、2017年8月份,王某1(男,汉族,住钢城区汶源街道办桲椤社区)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与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南张庄村及村民王某4的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向王某1分别收取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保证金、代理费等费用共计38130元。2018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伪造莱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判决书并交给王某1,后王某1到莱城区人民法院查询,发现自己的案件于2018年8月16日才在莱城区人民法院立案,缴纳案件受理费2679元,并于同年10月11日因原告王某1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代理王某1诉讼的事实,伪造法院判决书,骗取王某135451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17、2017年3月份,亓某(男,汉族,住钢城区汶源街道办事处东丈八丘村)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收取3000元诉讼代理费后,以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为由向亓某收取18120元,2017年8月份,在亓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某私自将案件申请撤诉,且该案未办理任何财产保全手续,裁定撤案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被告人吴某某虚构财产保全的事实诈骗亓某13220元。

  18、2016年10月份,李某1(男,汉族,住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冯家庄村)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保险费、保证金为由分别收李某15950元、2120元、4000元、1000元、64000元,共计7707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编造法院收取保证金的事实,骗取李某164000元。

  19、2016年12月份,黄某1(男,汉族,住莱钢炼钢园小区)委托被告人吴某某在钢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与王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人吴某某收取黄某1代理费3300元,并欺骗黄某1案件已在钢城区法院立案,之后又谎称案件处理完了,让黄某1等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就行了。经钢城区人民法院查询,黄某1诉王某5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19年1月3日,结案时间2019年1月29日,代理人为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某。被告人吴某某编造代理的事实,骗取黄某13300元用于个人使用。

  20、2016年7、8月份,崔某1(男,汉族,住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朱家庄村)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答复可以到钢城区法院起诉,并收取崔某1代理费2000元及案件材料一宗。之后崔某1多次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被告人吴某某每次都说在钢城区法院立案了,等着就行。一直拖到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还欺骗崔某1说案子快判决了,让其放心。再后来被告人吴某某的电线到钢城区法院查询没有立案信息。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代理起诉的事实,骗取崔某1现金2000元。

  1、2018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购买债券获取利益为由,让葛某与其合作出资60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将6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为骗取葛某的信任,伪造了文号为(2018)鲁0923财保48号《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经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证实,该院文号为(2018)鲁0923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的当事人为申请人王某9和被申请人陈某。

  2、2017年8月份,王某1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与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南张庄村及村民王某4的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向王某1收取了相关费用。2018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伪造莱城区人民法院文号为(2017)鲁1202民初4025号的民事判决书交给王某1,欺骗王某1胜诉。经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证实,该院文号为(2017)鲁1202民初4025号民事裁定书的当事人为王某6、徐某2。

  3、2016年9月份,赵某2委托被告人吴某某在章丘区人民法院代理诉讼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代理费为由收取赵某26万元。后被告人吴某某未在章丘区人民法院立案,伪造章丘区人民法院文号为(2017)鲁0181民初1126号的民事调解书一份,后被赵某2发现,吴某某将6万元退还。经章丘区人民法院证实,该院未出过(2017)鲁0181民初1126号关于赵某2、李某3的裁判文书。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吴某某的电子档案、银行交易明细、交款收据、钢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工作说明、被告人吴某某伪造的法院裁判文书及相关法院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刘某1、阚某1、葛某、王某1等人的陈述;搜查笔录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事实,隐瞒,多次诈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伪造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等机关的裁判文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吴某某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的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认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指控诈骗阚某1,辩称已经与阚某1的弟弟阚某吉某成了还款协议,并承诺进行还款,还有9万元未支付;对指控诈骗付某,辩称案件已代理完毕,其收取17000元是代理费用,没有诈骗行为;对指控诈骗葛某,辩称没有向葛某谎称购买债权,其向葛某详细介绍债权的情况后签订的债权购买协议,葛某每次转款其都出具了借条,是葛某一直问债权是否有把握,其才出具伪造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对指控诈骗黄某1,辩称其只收取了黄某1的代理费,多次协调未果,应认定为合同诈骗;对指控诈骗崔某1,辩称其多次调取用于立案的调查材料,因案件正在行政诉讼无法调取一直没有立案。对其他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该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吴某某与涉案被害人发生纠纷均是建立在代理合同或投资合同上,所产生的诈骗行为均是在履行合同期间产生,代理合同是一种服务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经济性;二是针对指控的具体案件,辩护意见如下:因刘某1持有保全费单据,吴某某持有钱款,导致保全费延迟交费,保全费不存在虚构,该保全费5000元应当扣除;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阚某1的中建七局案和诈骗赵某1案属同一案件,不应当分开计算诈骗次数,指控赵某1的犯罪数额中40000元系吴某某应收取的代理费,应予扣除;吴某某已按阚某1的要求向阚某2吉转款18万元,应予扣除,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应为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诈骗侯某案已经履行了部分代理行为,2000元为律师代理费,不应认定为犯罪;诈骗王某2、宋某案诈骗数额中的律师代理费,应予扣除;公诉机关指控诈骗付某,双方约定案件完毕付某应支付后续律师代理费,吴某某只是借口索要后续代理费,不属于诈骗;诈骗庞某该起,在法院以民事纠纷立案,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诈骗冯某及刘某2、吕某2二起,办理了部分代理事务,应扣除律师代理费用;公诉机关指控诈骗赵某2该起,吴某某告知赵某2其款项因家人生病使用,不存在虚构,且已经全部还款,不属于诈骗;公诉机关指控诈骗葛某,双方签订债权购买协议,有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双方属于合作关系,吴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后双方协商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刑事案件;诈骗黄某2该起,6963元用于诉讼应予扣除,律师代理费未扣除;诈骗亓某该起,诈骗数额中3000元代理费、9800元诉讼费应予扣除;三是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一般立功情节,退还部分被害人钱款,系初次犯罪,无前科,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法律工作者身份办理民事诉讼的机会,在履行或者不履行诉讼程序的情况下,虚构法院收取诉讼费、保全费、保证金等费用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1485786元。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19日,刘某1(男,汉族,住钢城区建华新村)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与金某1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收取代理费2000元、诉讼费23949元,虚构钢城区人民法院收取保全费、保证金的事实,收取保全费5000元、保证金140000元,后被告人吴某某将收取的保全费、保证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又虚构法院收取执行费的事实,收取刘某141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同年4月21日、5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再次虚构法院收取拍卖费的事实,分别收取刘某17100元、10000元用于个人使用。

  经钢城区人民法院查询,刘某1诉金某1公司及韩某等人经济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0日在该院立案,缴纳案件受理费16888.31元,2019年3月11日结案,驳回刘某1的起诉。被告人吴某某虚构法院立案并收取保全费、保证金、执行费、拍卖费等事实,诈骗刘某1203100元。

  2、2015年5月份,阚某1(男,汉族,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逯家庄村人)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莱芜市汶河煤业有限公司代理人,诉莱芜市鑫源板业有限公司借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诉讼费、保证金为由分别收取阚某124800元、205000元。后经钢城区人民法院查询,该案仅收取诉讼费22800元,无收取保证金205000元的情况。被告人吴某某虚构法院收取保证金的事实,骗取阚某1205000元。

  2015年,阚某1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诉讼与孔某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评估费为由先后收取阚某140000元、6000元归个人使用。后经钢城区人民法院查询,仅在2010年查询到一起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诉孔某、莱芜市明业物资有限公司的案件,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为徐某1,未查到当事人的其他立案信息。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代理阚某1诉讼的事实,骗取阚某146000元。

  2016年,阚某1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保证金、诉讼费、保全费为由分别收取阚某160000元、26203元、30000元归个人使用。后经钢城区人民法院查询,仅在2013年查询到一起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诉中建七局的案件,该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为李某2。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代理阚某1诉讼的事实,骗取阚某1116203元。

  以上共计骗取阚某1367203元,在阚某1的一再追要下,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前已退还阚某118万元,诈骗阚某1数额为187203元。

  3、2018年1月份,侯某(女,汉族,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方家庄村人)委托被告人吴某某在章丘区人民法院代理诉讼与章丘人石某的一起货款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代理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案件保险费为由收取侯某15127元。经章丘区人民法院查询,侯某自2016年起在章丘区人民法院网络平台无立案登记。被告人吴某某虚构章丘区人民法院立案的事实,诈骗侯某15127元归个人使用。

  4、2016年4月份,王某2(男,汉族,钢城区颜庄镇黄花店村人)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与苗成刚(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清泥沟村人)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代理费、保证金为由收取王某212745元。后被告人吴某某未代理王某2向钢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诈骗王某212745元归个人使用。

  5、2017年6月12日,庞某(男,汉族,住钢城区人民武装部宿舍)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保证金、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为由分别收取庞某13500元、1199元、470元、1000元,其中保证金13500元为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事实收取并归个人使用。

  6、2017年11月份,宋某(男,汉族,蒙阴县岱崮镇贾庄村人)委托被告人吴某某在钢城区人民法院代理诉讼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向宋某收取代理费2000元、保全费2000元、诉讼费3000元。后被告人吴某某又虚构法院收取评估费的事实收取3000元。经查,吴某某未在钢城区人民法院履行任何诉讼程序,诈骗宋某10000元归个人使用。

  7、2016年6月份,冯某(男,汉族,住钢城区锦绣家园小区)、刘某2(男,汉族,住莱城区教育局宿舍)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与刘凯债务纠纷一案,被告人吴某某以诉讼费、保全费、保证金为由分别收取冯某17365元、刘某214040元,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履行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将骗取的31405元全部归个人使用。后在冯某、刘某2的一再追要下,案发前已退还冯某18000元、刘某25000元,诈骗刘某2数额为9040元。

  8、2016年9月份,赵某2(男,汉族,住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九龙家园)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与章丘人李某3的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代理费为由向赵某2收取6万元。后被告人吴某某称案件已经在章丘区人民法院立案,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向赵某2出具一份盖有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公章的《民事调解书》,后赵某2到章丘区人民法院核实情况,发现该案并未在章丘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民事调解书》系伪造,该文书被章丘区人民法院当场扣留。后在赵某2的一再追要下,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前将6万元全部退还。

  9、2016年8月份,毕某1(女,汉族,住莱芜区万福社区)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代理费、诉讼费、保证金、保全费为由分别收取1000元、2580元、36000元、1120元。其中,保证金36000元为被告人吴某某虚构钢城区人民法院收取保证金的事实收取,被告人吴某某将骗取的36000元保证金用于个人使用。后在毕某1的一再追要下,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前已退还毕某16000元,诈骗毕某1数额为30000元。

  10、2016年12月15日,吕某1(男,汉族,住钢城区颜庄镇同和村)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代理费、诉讼保全费为由,收取3605元。后被告人吴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虚构法院收取保全费、拍卖费的事实,先后骗取保全费、拍卖费等费用6000元、4000元、4000元归个人使用。共计诈骗吕某114000元。

  11、2016年,赵某1(男,汉族,济宁市梁山县马营乡赵坝村人)经阚某1介绍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虚构法院收取保证金的事实,骗取赵某1保证金24万元归个人使用。

  12、2018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向葛某(男,汉族,钢城区高新区卞家泉村人)谎称,可以以240万元的价格购买债权,并向葛某出具了盖有东平县人民法院公章的《民事裁定书》(伪造)和盖有青岛仲裁委员会公章的《裁决书》,虚构三角债的假象,骗取葛某的信任,让葛某出资60万元与其合作购买此债权,被告人吴某某让葛某在《债权购买协议》上签字,随后葛某分三次将60万元转至被告人吴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吴某某伪造了打款给朱某和的电子回单,被葛某识破。被告人吴某某将骗取的6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3、2017年底,吕某2(男,汉族,住钢城区颜庄同和村)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保证金、执行费等费用为由,收取吕某248000余元。其中,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时收取2083元,保证金38000元为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并归个人使用。

  14、2017年8月份,王某1(男,汉族,住钢城区汶源街道办桲椤社区)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与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南张庄村及村民王某4的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向王某1分别收取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保证金、代理费等费用共计38130元。2018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伪造莱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判决书并交给王某1,后王某1到莱城区人民法院查询,发现自己的案件于2018年8月16日才在莱城区人民法院立案,缴纳案件受理费2679元,并于同年10月11日因王某1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代理王某1诉讼的事实,伪造法院判决书,骗取王某135451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15、2017年3月份,亓某(男,汉族,住钢城区汶源街道办事处东丈八丘村)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收取3000元诉讼代理费后,以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为由向亓某收取18120元,2017年6月6日,亓某经济纠纷案在钢城区人民法院立案,预交案件受理费9800元,后该案于2017年8月10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退回亓某案件受理费4900元。该案未办理任何财产保全手续,被告人吴某某虚构财产保全的事实诈骗亓某8320元。

  16、2016年10月份,李某1(男,汉族,住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冯家庄村)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保险费、保证金为由分别收李某15950元、2120元、4000元、1000元、64000元,共计7707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编造法院收取保证金的事实,骗取李某164000元。

  17、2016年12月份,黄某1(男,汉族,住莱钢炼钢园小区)委托被告人吴某某在钢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与王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人吴某某收取黄某1代理费3300元,并欺骗黄某1案件已在钢城区法院立案,之后又谎称案件处理完了,让黄某1等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就行了。经钢城区人民法院查询,黄某1诉王某5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19年1月3日,结案时间2019年1月29日,代理人为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某。被告人吴某某编造代理的事实,骗取黄某13300元用于个人使用。

  18、2016年7、8月份,崔某1(男,汉族,住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朱家庄村)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答复可以到钢城区法院起诉,并收取崔某1代理费2000元及案件材料一宗。之后崔某1多次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被告人吴某某每次都说在钢城区法院立案了,等着就行。一直拖到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还欺骗崔某1说案子快判决了。到了2019年2月份,崔某1到钢城区人民法院查询没有立案信息。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代理起诉的事实,骗取崔某1现金2000元。

  1、2018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购买债券获取利益为由,让葛某与其合作出资60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将6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告人吴某某为骗取葛某的信任,伪造了文号为(2018)鲁0923财保48号《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经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证实,该院文号为(2018)鲁0923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的当事人为申请人王某9和被申请人陈某。

  2、2017年8月份,王某1委托被告人吴某某代理诉讼与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南张庄村及村民王某4的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向王某1收取了相关费用。2018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伪造原莱城区人民法院文号为(2017)鲁1202民初4025号的民事判决书交给王某1,欺骗王某1胜诉。经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证实,该院文号为(2017)鲁1202民初4025号民事裁定书的当事人为王某6、徐某2。

  3、2016年9月份,赵某2委托被告人吴某某在章丘区人民法院代理诉讼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代理费为由收取赵某26万元。后被告人吴某某未在章丘区人民法院立案,伪造章丘区人民法院文号为(2017)鲁0181民初1126号的民事调解书一份,后被赵某2发现,吴某某将6万元退还。经章丘区人民法院证实,该院未出过(2017)鲁0181民初1126号关于赵某2、李某3的裁判文书。

  (3)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实刘某1通过微信于2018年5月2日转账给吴某某10000元;于2018年4月21日转账给吴某某7100元,共计17100元。

  (4)收据,证实2017年10月19日,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收据收取刘某1诉讼费、代理费、保证金等共170949元。

  (5)委托代理合同,证实钢源法律服务所向刘某1收取代理费2000元,另按照判决或调解标的额的2%收取代理费。

  (6)刘某1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证实刘某1购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保险费4200元。

  (7)刘某1与吴某某的通线多次与吴某某通线到原莱芜市钢城区司法局投诉吴某某,要求返还委托期间不合理花费229049元,赔偿未按约履行委托代理义务造成的损失。

  (9)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从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调取刘某1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的交款情况,经查询,未查询到刘某1交费。

  (10)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证实刘某1诉韩某一案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因刘某1一方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裁定按撤诉处理。

  (11)钢城区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证实刘某1诉魏某、王尊长、韩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鲁1203民初1192号,立案时间2018年9月10日,原告预交诉讼费16888.31元,该案没有代理人。

  (12)立案审批表、民事起诉状,证实刘某1诉魏某、王尊长、韩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案号(2018)鲁1203民初1192号。

  (13)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证实钢城区人民法院收取刘某1案件受理费16888.31元。

  2、证人刘某3的证言,称2017年10月份,其公公刘某1通过吴某某打官司,吴某某说必须先购买财产保全保险后才能到法院诉讼,因为其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上班,其就提出从太平洋保险购买,费用4200元。后来吴某某又通过其购买了两个财产保全保险,600元和1050元,其按照5%给了吴某某提成296元,通过微信发给他的。

  3、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称2017年10月17日左右,其与莱芜市金某1信息咨询中心发生纠纷,通过朋友陈杰介绍找吴某某,吴某某说让其抓紧时间交钱起诉这个公司,只要其交上钱,他立马通过法院起诉查封金某1公司的财产,因为其当时也很着急,就同意了。吴某某算了下费用,说一共170947元,包括起诉费、保全费等,等官司打赢了,这些费用退还,只收代理费3万多元。其从钢城区御龙湾小区附近建设银行转的款,转到吴某某提供的钢源法律服务所在中国银行钢城支行的账号。之后他又让其买一份这个案子的保险,其就让儿媳妇刘某3在太平洋保险购买,花了4200元,事后吴某某联系刘某3要了296元提成。10月19日其跟吴某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将之前其交的170947元费用的收据给了其。然后吴某某说钱都交上了,等着开庭就可以了。2017年11月10日吴某某说在莱城法院开庭,到了11月10日早上吴某某给其打电线日左右,吴某某说开庭,其去了莱城法院后吴某某从法院出来说对方没来,单方开庭,他已经签字了,让其回去等电线月底,吴某某说案子赢了,把周兴和公司的板子查封了。2018年3月27日,吴某某说法院开始执行了,需要交执行费41000元,其用建行账户转到吴某某的账户。吴某某说开始公示了,其打电话问吴某某,吴某某说法院开始拍卖了,让其准备拍卖费7100元。2018年4月21日上午,吴某某说抓紧交7100元拍卖费,其就用微信转给吴某某(微信号×××)7100元。5月2日吴某某说还需要交10000元拍卖费,其立马通过微信转给他了。2018年7月份,吴某某让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说下周二法院将损失转到其银行账户上,但钱没有到。2018年8月20日、21日,其到钢城区法院和莱城区法院查询,发现没有其任何案件,其才知道被吴某某骗了。其问吴某某为什么收了诉讼、执行费用没有立案,吴某某说他要了钱来就行,没有给钱的他垫上。之后其多次要钱,后来只要他收的23万余元就行,他还是说等等。其报案的当天,吴某某说从莱城区人民法院网上提交了其案子,其认为他一直在编造各种理由骗钱。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称2017年11月左右,刘某1通过朋友咨询他和别人经济纠纷案子的事情,想让其作为他的代理人进行诉讼,其同意了。后来他到钢源法律服务所找其,其就打印出授权代理书,刘某1作为委托人,其作为代理人在代理书上签了字。当时刘某1的诉讼标的是130余万元,其收取了他代理费2000元、诉讼费23949元、保证金140000元、保全费5000元。刘某1想保全对方的财产,其让刘某1购买了一份诉讼担保的保险,担保保全的财产能够顺利保全。当时其想不通过诉讼将刘某1的钱要回来,就在未告知刘某1的情况下,私下里和对方接触谈判,但是没有谈成。刘某1一直打电话询问案件情况,其没办法就欺骗他说在莱城区法院已经立案了,过了一段时间,刘某1还是一个劲的打电话询问案件情况,其就和他说法院要开庭了,让他一早到莱城区法院去一趟,当时刘某1去了莱城区法院,其提前去了,在大厅碰见刘某1后,就欺骗他说案件已经缺席判决。2018年3月份,刘某1一直询问案子的事,当时其欠了债,债主催的很紧,其就想出了欺骗刘某1钱财先还债的想法,其欺骗刘某1说案子已经查封对方财产了,需要交纳评估拍卖费,让刘某1交纳41000元。刘某1给其这笔钱后,也没断地给其打电线月底,其孩子有病需要看病,债主还不断地向其要钱,其就又欺骗刘某1说案子到了拍卖阶段,需要交纳拍卖费,这样其又先后两次向刘某1索要了拍卖费7100元和10000元。2018年7月份,钢城区司法局说刘某1举报其案件没给办并且还乱收费,其就找刘某1说给他重新立案。2018年8月22日,其在莱城区法院立案,后来刘某1说要在钢城法院立案,所以其没有交费,莱城区法院按撤诉处理了。钢城区法院是9月份立的案,其给他交了16000余元诉讼费,这个案子到现在还没有开庭。其一共收了刘某1大约23万元左右。

  以上收取的费用中,2000元代理费是应该交给其的。诉讼费23949元应该交,是给法院的,后来其交到钢城区法院16000元。保全费不需要,5000元的保全费其自己偿还债务了。保证金是其私自收取的,法院没有收取,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了,评估拍卖费41000元是其虚构的,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了,执行费7100元、10000元也是不存在的,用于给孩子看病了。

  (1)被告人吴某某的承诺书,证实2018年9月19日吴某某承诺2018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赵某1交纳的保证金24万元,并承诺在二个半月内案件一审结果出来,否则,在三个月内自己支付给赵某1案件款130万元。

  (2)赵某1提供的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农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李某4的农行账户2016年6月7日转给吴某某7万元,6月8日转给吴某某13万元,12月20日转给钢源法律服务所4万元,合计24万元。

  (3)吴某某尾号为90122的工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5月14日收葛某10万元,归还阚某2吉5万元,5月15日收葛某10万元,归还阚某2吉5万元,5月16日归还阚某2吉1万元,5月19日收葛某20万元,5月19日归还阚某2吉4万元,5月21日收葛某15万元,5月22日收葛某5万元,5月30日归还阚某2吉1万。共归还阚某2吉16万元。

  (4)钢城区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证实莱芜市汶河煤业有限公司诉莱芜市邮政储蓄银行案件、阚某1和赵某1诉中建七局案件无立案登记信息;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诉中建七局案仅查询到(2013)钢商初字第215号,立案时间:2013年8月6日,2014年5月12日结案,原告代理人是李某2;未查询到其他立案信息;莱芜市汶河煤业有限公司诉莱芜市鑫源板业公司借贷一案,2015年6月2日立案,原告预交诉讼费22800元,2015年9月7日结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10月22日原告申请执行诉讼费22800元及案件款200万元,但被告无执行能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诉孔某、莱芜市明业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代理人徐某1,2010年1月26日立案,2010年2月26日调解结案,2018年9月20日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未查询到当事人的其他立案信息。

  (5)钢城区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证实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诉孔某、莱芜市明业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2018年11月6日立案进行评估,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无其他代理人参加,未缴纳评估费用。关于评估费的收取,由申请人垫付,直接缴纳至鉴定机构,法院不经收。

  (6)吴某某尾号为4072的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11月25日毕某2转账给吴某某2万元,11月26日转账给吴某某6000元,12月28日转账给吴某某1万元。

  (7)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尾号为0316的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5月29日莱芜市耀瑞泰贸易有限公司转账给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诉讼费24800元,6月18日转账给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保证金205000元,10月16日转账给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资产评估费40000元,2016年6月8日莱芜市耀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转账给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保全费86203元;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多次向张某1等额转账;2016年12月20日李杰法向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转账保证金40000元。

  (1)被害人阚某1的陈述,称其是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汶河煤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总经理。2003年至2005年吴某某在其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2014年吴某某又开始到上述两个公司担任法律顾问。2014年5月,汶河煤业公司因未及时还款,被莱芜市邮政储蓄银行起诉,经法院判决将汶河煤业公司土地拍卖。其想让吴某某提起诉讼。吴某某说收取18000元诉讼费,帮其到钢城法院立案,其通过汶河煤业的公司向吴某某中国银行账户转账18000元,吴某某给其出具了一份收款凭证。后来其到法院问过,吴某某没有给其立案,到现在也没帮其处理,也没有退还钱。

  2015年5月,汶河煤业公司因作为担保替鑫源板业偿还了200万元,吴某某说把案子给其立上,查封鑫源板业剩余的资产,吴某某跟其要24800元的诉讼费,其通过莱芜市耀瑞泰贸易有限公司转给钢源法律事务所。吴某某让其交纳205000元的保全金,2015年6月18日通过耀瑞泰公司向吴某某的公司转账205000元,吴某某说案子已经立案,保全费他给交到法院,后来吴某某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

  2015年,因其作为担保替孔某偿还190多万元,其委托吴某某帮其代理,吴某某说走拍卖程序,得交上4万元的评估费,其当时就同意了,通过莱芜耀瑞泰公司转给的吴某某,后来吴某某也一直没有给其办理。2016年11月25日,吴某某说把孔某锦绣佳苑的房子评估了,需要交6000元评估费,其通过毕某2向吴某某转账6000元。其多次问吴某某处理的怎么样了,吴某某说马上弄完,还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到现在也没给其处理。

  2013年德州市赵某1通过新兴公司向中建七局淄博分公司送螺纹钢,一直没有付款,其委托一姓李的律师起诉了中建七局淄博分公司,结果法院判决其败诉。2016年,其又委托吴某某代理中建七局的纠纷案,吴某某跟其要了保证金6万元、诉讼费26203元,6月8日其通过耀辉金属制品公司向吴某某的钢源法律服务所中国银行账户转账86203元,之后吴某某说立案了,钱马上就到账,能帮其要回170多万元。2016年12月28日,吴某某说要去河南中建七局总公司执行保全,保全费不够,还得交上1万元,其通过毕某2的农行账户向吴某某农行账户转账1万元。后吴某某还是拖延时间。后来其把货物欠款的债权口头转让给了送货方德州市的赵某1,赵某1委托吴某某处理,吴某某还让赵某1交了24万元保全费,其又交了2万元保全费,这次给的现金。

  今年三四月份,一直没收到吴某某说的货款以及多次保全的财产,其就怀疑吴某某,到钢城区法院查询了以上四起委托吴某某代理的案子,发现吴某某只在钢城区法院帮其立过汶河煤业诉鑫源板业案,孔某是之前李律师帮其立的案,其余两起案件均未到钢城法院立案,另外在这四起案件中,法院未收取任何保全费、诉讼费,其才知道吴某某骗了这么多年。其接着给吴某某打了电话,吴某某说让其放心,一定把钱都给其。考虑到合作多年,想着要是吴某某把钱还给其就算了。2018年5月25日吴某某还给其18万,其中15万是返还的财产保全费,3万元是偿还其父亲一起诉讼保全费。后来其还是一直跟吴某某要剩下的钱,吴某某还是以各种理由拖延,直到最近吴某某的电话打不通了,其就报案了。

  在以上钱款中,其只给了吴某某两万元现金,其他账目都通过银行转账,其使用过外甥毕文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0)、莱芜市瑞耀泰贸易有限公司账号15×××64,耀辉公司账号15×××46向吴某某或者钢源律师事务所转账。吴某某的一个账号是62×××72,钢源法律服务所的账号是23×××16。吴某某没有给过其法律手续,只给过收据,还给其三张带有法院印章的收据,说是法院收钱之后的凭证。吴某某骗取其信任,虚构了法院收取保全费的事实诈骗其钱财,耽误了其诉讼时间,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2)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称2012年12月份,其给莱芜市新兴物资公司老板阚某1发了120万元的钢材,阚某1将这120万元的钢材发给了河南的中建七局或者中铁七局,其和阚某1要钱,阚某1说中建七局或者是中铁七局没有给他这个钱,所以他也没有钱给其,阚某1也找律师起诉过,但是没有成功。后来阚某1找到的吴某某想将债权转让给吴某某,让吴某某去要,将打官司用的手续和材料给了吴某某,吴某某说能要来160多万元,阚某1和其商量,诉讼中需要交纳的钱其来出,要来的款项其拿130万元,阚某1拿10万,剩余的是吴某某的好处费。2016年6月,吴某某联系其说交保证金冻结中建(中铁)七局的账户,2016年6月7日其用网银从合伙人李某4的农行账户转到了吴某某提供的农行账户7万元,6月8日转了13万,总共是20万元。吴某某让其放心,法院已经扣住了钱。2016年12月,吴某某又联系其说交的20万元保证金不够,还得再交6万元,12月20日其还是从李某4的农行转给吴某某农行账户4万元,阚某1又拿了2万元钱给了吴某某,事后,其也有时联系吴某某,吴某某说调解着了,等着就行了。2018年5月份,吴某某说法院已经把钱打给他了,他一个叔用几天,其继续和吴某某要钱的时候,吴某某一直找各种理由,就是不给钱。9月19日,其和李某4找吴某某要钱,吴某某说案子的证据不行,立了案又撤回来了,让阚某1把债权转给其,然后再立案,这样其和阚某1签了债权转让协议,其让吴某某给其写个承诺书,写明白2018年10月20日之前给其全部的钱。到了10月20日的时候,其和吴某某要钱,吴某某还是推到下一个星期,再下一个星期的。11月初,吴某某说案子起诉得交诉讼费6000多元,其说保证金过来的时候把诉讼费扣下就是。再后来给吴某某打电线到法院咨询案子,发现其案子在法院没有任何手续,也没有立案。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称阚某1让其代理过案子,其收取了他的评估费、保全费什么的,数额记不清了,后来阚某1发现法院并未收取这些费用,要求其把钱退给他弟弟阚某2吉,其用葛某转给的钱还给了阚某2吉10万元,陆续还了不少,只记得现在还欠他9万余元。

  (1)吴某某中国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1月3日,侯某的丈夫吴秀亮向吴某某转账15127元。

  (2)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经章丘区人民法院查询,侯某自2016年至2019年4月12日在章丘法院网络平台无立案登记。

  2、被害人侯某的陈述,称2018年1月3日,因为一起货款纠纷,其起诉章丘的石某,对方欠36000余元的货款,其就找到了吴某某,让他给其代理诉讼,吴某某说让其交上相关费用,第二天就可以在章丘区法院立案,吴某某说需要交纳代理费、诉讼费、财产保全保证金、案件保险费共计15127元,其中代理费2000元,其转账给他的中国银行账户15127元。过了一个多月,吴某某说章丘法院把对方财产保全了。11月9日,其给吴某某打电话不通,去事务所找他,听说他因为诈骗出事了,2018年11月12日,其到章丘法院查询,没有以其名义起诉的案子。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称2017年底,侯某的对象吴修亮找其代理起诉章丘一个叫石某的,石某用了吴修亮的石子欠36000元货款。其收取了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保证金等一共15000余元。收取费用之后,其到章丘区法院提交过诉讼材料,但因为证据不合适法院不予受理。后来吴修亮和侯某询问案情,其让他们等着就行。一直到了10月份,其在网上申请立案两次,但章丘法院一直不予立案。收取吴修亮的15000元是他们转到其中行卡上,其去章丘法院两次,花了一点,其余的其个人使用了,其收取了费用,并没有立案。

  (1)收据,证实2016年4月10日、8月7日、10月11日吴某某分别收取代理费1000元、诉讼费和保全费1745元、保证金10000元,共计12745元。

  2、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称2016年4月10日,其要起诉钢城区芙蓉园小区的苗传刚,其跟吴某某说苗传刚欠其6万元左右的工程款一直未还。吴某某说可以帮其代理,需要收取代理费1000元、诉讼费和保全费1745元、保证金15000元,其给吴某某留下1000元现金的代理费,吴某某给其出具了一张收据,并加盖钢源法律服务所财务专用章,其家里还有1万元,吴某某说先交上1万元也行。过了一个月左右,其给吴某某打电话问什么情况,吴某某说等等就到法院办理,后来,其每个星期都去找吴某某,吴某某每次都是往后拖。期间吴某某还跟其要诉讼费、保全费,8月7日其交给吴某某1745元,吴某某出具了收据,再去问情况的时候,吴某某说要交15000元的保证金,让其先交上一万,10月11日其交给吴某某1万元。后来吴某某说法院立案了,还让其提供了一张工行卡号,说等法院判了之后就给其打过欠款来。其还是没收到苗传刚的欠款,后来其每个星期都去找吴某某一次,吴某某每次都是往后推。其到钢城区法院查询,结果没有查到这个案子,吴某某还搪塞其说钱快到账了,后来打不通电话,听说吴某某被刑拘了。其给了吴某某一共12745元,都是现金。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称2016年4月份,王某2让其代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对方叫苗某,欠王某2工程款6万余元,其收取了王某21000元的代理费,之后其负责给他调查取证。8月份,其又收取了1745元诉讼费,其又调查了一段时间证据材料。11月份,其告诉王某2案子可以了,收取了王某21万元保证金,之后其要到钢城区法院起诉的时候,其调查的证据材料全都找不到了,所以案子一直没有给他诉讼,后来收取的这些钱其也想还,但是资金困难还不上。王某2询问案件进展,其欺骗他说已经立案,让他等着就行,还让他提供过银行账户,实际上没有诉讼,其也没有私下接触苗某,更没有给他要回钱来。其收取的12745元先后用于钢源法律服务所购买办公设备了。

  (1)吴某某书写的费用清单,证实吴某某书写的代理庞某诉讼的相关费用,包括代理费1000元、保证金13500元、诉讼费1199元、保全费470元,共计16169元。

  (2)欠条,证实吴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书写欠条,欠庞某保证金、诉讼费等费用14770元。

  (4)民事起诉状、钢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实庞某2018年9月28日诉吴某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9日撤诉。

  (5)立案审批表、民事起诉状,证实庞某诉吴某某一案,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

  (6)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证实庞某诉吴某某一案,钢城区人民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85元。

  (7)立案审批表、民事起诉状,证实刘某6、庞某诉马波一案,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8)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证实刘某6、庞某诉马波一案,钢城区人民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

  2、被害人庞某的陈述,称2017年6月12日,其起诉莱钢炼铁厂的马波,起诉标的4万余元,其找到吴某某,他说可以在钢城区法院诉讼,他列了一下收费情况,保证金13500元半岛注册、诉讼费1199元、保全费470元、代理费1000元,他说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案件的真实性,除了代理费都交给法院。其用女儿庞艳玲的中行账户转给吴某某16200元。二周后吴某某说法院已经立案。7月上旬吴某某说把对方财产保全了,后来其请吴某某吃饭,吴某某说钢城法院已经判决,判决其和马波责任对半,吴某某认为不合理,直接上诉到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马波败诉,现在已经把马波的财产都执行了。2018年7月份,钢城法院打电话说其起诉马波的案子立案,其很纳闷。去找吴某某,他承认其案子一直没有立案,说把其交的钱还给其。2018年9月份,吴某某说扣除代理费1000元和交到法院的诉讼费,他要退给其14770元,9月12日、14日吴某某发给其两次银行转账14770元的电脑截屏,说已经将钱转到其对象刘某6工行账户,但是其查询都没有实际到账,其发现吴某某就是想骗其,其就到钢城区司法局反映了吴某某的情况,在司法局王局长的主持下吴某某给其写了一张欠条,金额是14770元。随后其到法院落实,法院仅收取了400元诉讼费,其他任何费用都没有收取。9月28日,其到法院起诉吴某某,法院也没有办法联系到吴某某,没办法2018年11月9日其就主动撤诉了。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称2017年6、7月份,庞某让其代理诉讼一起纠纷案件,他将锦绣佳苑的房子卖给马波,后来区政府要求住户交纳税款和差价,庞某认为这个钱应该让马波出,就想起诉马波,在其办公室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庞某要求查封冻结马波的工资,其就和庞某说需要交纳保证金13000余元、诉讼费1000余元、保全费500余元、代理费1000元,还给他逐项列了列,庞某就把这些钱全部给其,忘了转账还是现金了,一共16000余元。其随后到钢城区法院立案,钢城区法院对涉及锦绣佳苑税款、差价的案子一律不予立案,只能诉前调解,因此其自己找马波调解,但是没调解成。2018年6月份,其才将这个案子通过网上立案,开庭前,庞某自行和马波达成调解协议。在这之后,庞某多次找其索要交纳给其的款项,但是其没有钱返还他,只能给他写了欠条。后来庞某还到法院起诉其,11月9日开庭,但是11月7日其就被刑拘了。庞某交钱之后询问案件情况,其欺骗他说已经立案。庞某知道其没有保全财产,也没有向法院交纳保证金,就到钢城区司法局举报其,其才给他写了一张欠条。收取的庞某的钱除了支付一定的诉讼费,其他的一分也没有偿还,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了。

  (1)委托代理合同,证实该合同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代理费2000元,按照判决、裁决或调解标的额的2%收取代理费。

  (3)钢城区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证实宋某诉高某1、娄爱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鲁1203民初486号,立案时间2017年5月11日,结案时间2017年7月28日,代理人为王某7、张某2。

  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称2017年11月,其要起诉高某1,就找到吴某某,其向吴某某说明情况后,吴某某说可以在钢城法院起诉。吴某某让其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签字。吴某某说需要2000元代理费、2000元律师费、3000元起诉费,其就把7000元现金给了吴某某。其打电话问案件什么情况了,开始吴某某说已经在钢城区法院立案了,等着就可以了。2017年12月份,其一再打电话问,吴某某说案子要开庭,不需要其去,后来吴某某就说案子已经判决了。然后其还是不断打电话问吴某某起诉的钱要回来了么,2018年5月份,吴某某说已经将对方的一辆越野车扣了,还需要3000元评估费。其就让亲戚张照莲通过农业银行转给他3000元,转款是2018年5月8日。过了几天他说评估了5万,卖了3.8万,问他要拍卖的钱,他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到后天,一直拖到现在。11月6日其到钢城法院查询,只有2016年5月其撤诉的案子,其才知道被骗了。吴某某说11月8日就把钱给其,其感觉吴某某一直是在骗其。吴某某没有出具收据和。7000元确实给他了,其朋友李安生和其一起去的,当时李安生在楼下等着,其带的钱不够还下来向他借了2000元。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1月6日,宋某让其代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其收取了宋某代理费2000元、保全费2000元、诉讼费3000元。但是其没有走诉讼程序,其自己去找被告协调,想私下调解处理这个案件。但是当时其一直欺骗宋某说是通过法院诉讼处理的。宋某再问案子什么情况的时候,其就告诉他扣了对方一辆车,需要拍卖,需要评估费3000元,当天宋某给转了3000元,当时其就是虚构事实让宋某给了其转过来的钱。其虚构了诉讼和评估的事情骗了宋某的钱,保全费2000元,诉讼费3000元都没有交到法院,评估费3000元也在其手上,这些钱还没有花。

  (1)转账支票、收到条,证实2016年6月21日,吴某某收取冯某诉讼费1225元、保全费540元、保证金15600元,共计17365元;吴某某给冯某开了两张转账支票。

  (2)收到条,证实吴某某收取刘某2诉讼费1000元、保全费440元、保证金12600元,共计14040元。

  (3)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截至2018年10月31日,钢城区人民法院未查询到冯某为原告的案件。

  (4)吴某某工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2月14日,吴某某分别转给冯某、刘某25000元;2018年4月23日转给冯某3000元。2018年5月23日转给冯某10000元。

  (1)被害人冯某的陈述,称2012年左右,其和刘某2给同事刘凯担保,后其和刘某2每人偿还4万元,加上借了其9000元,共欠其和刘某28.9万元。2016年端午节期间刘凯车祸去世,其子刘某7成为车祸赔偿的唯一受益人,2016年6月份,其委托吴某某为代理人,要求追讨刘凯欠款8.9万元,吴某某收取诉讼费、保全费、保证金3.2万余元,其中从其这里收取了17365元,从刘某2那里收取15000余元,号称把这些资金用于法院起诉。此后,吴某某采用种种理由欺骗。2017年9月到法院咨询才知道这些诉讼费、保全费、保证金没有交到法院,这个事情根本就没有通过法院处理,事实上在欺骗其。2017年10月份,吴某某说不通过法院也把这个款已经要回来了。2017年12月7日在吴某某办公室,吴某某让他的工作人员给其开了一张中行的转账支票8.9万元,其拿着这张支票到中国银行提钱,银行工作人员说这张支票关联的账户没钱。2017年12月19日又从莱商银行开出类似的转账支票,还是骗人的。2017年临近春节,大年二十九,吴某某从中行账户每人给了5000元,承诺春节过后立即偿还。2018年4月23日其再三催促下吴某某还了其3000元,五一后又还了其10000元,这样把其交的17000余元都要回来了。

  (2)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称2012年左右,其和冯某给同事刘凯担保,后其和冯某每人偿还4万元。2016年端午节期间刘凯车祸去世,其子刘某7成为车祸赔偿的唯一受益人,2016年6月份,其委托吴某某为代理人,要求追讨刘凯欠款8.9万元,吴某某收取诉讼费、保全费、保证金3.2万余元,其中从其这里收取了14040元,从刘某2那里收取17000余元,承诺把这些资金用于法院起诉。此后,吴某某采用种种理由欺骗。2017年9月到法院咨询才知道这些诉讼费、保全费、保证金没有交到法院,这个事情根本就没有通过法院处理,事实上在欺骗其。2017年10月份,吴某某说不通过法院也把这个款已经要回来了。2017年12月7日听冯某说吴某某先是开了一张中国银行的转账支票8.9万元,但这张支票关联的账户没钱,后来又从莱商银行开出类似的转账支票,还是骗人的。2017年临近春节,吴某某每人给了5000元,之后就没再还一分钱。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称2016年7、8月份,钢城区信访局的刘凯因车祸去世,冯某和刘某2之前给刘凯还过,就委托其起诉刘凯的儿子(车祸赔偿的受益人),把13万余元的标的款要回来,其收取了案件的诉讼费、保证金、保全费32000元,他俩分别出了一部分。其到钢城区法院交材料,法院说这种案子无法立案。正好其母亲生病需要钱,其就把他俩交的钱花到医院了。当时冯某问案件的情况,其就说已经立案了,期间其想自己去找刘凯的家属协调,把钱要回来,但对方没给其钱。2017年9月,冯某到法院查询没有这个案子,找其退钱,其陆续还了冯某18000余元,将冯某的钱全部退还了,就只还给了刘某25000元,可能还欠刘某29000元。其虚构了诉讼的事实将冯某和刘某2缴纳的3.2万元自己使用了,虽然被发现后偿还了一部分,但还欠刘某29000余元。

  (2)伪造的(2017)鲁0181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证明该调解书内容为赵某2诉李某3民间借贷纠纷案。

  (4)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中国银行的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12月29日,吴某某转账给赵某250000元。

  (5)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证明,证实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7)鲁0181民初1126号案件为原告高某2与被告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准予原告高某2撤回起诉的裁定,未出过相同文号关于赵某2、李某3的裁判文书。

  2、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称2016年7月,章丘李某3欠其22万元,其找吴某某代理诉讼。9月份,吴某某说先交上保证金6万元,下一步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代理费从这笔钱里出,到时把钱要回来再详细算。其现场给了他4万元现金,又从中行转到钢源服务所账户2万元。之后吴某某说案子已经在章丘法院立案,让其等着就行。后来他又说案子给其调解好了,等法院的调解书就可以了。2017年11月份,吴某某给了其一份章丘法院的调解书,盖有法院的公章,吴某某说钱已经交到法院了,马上从法院转出来。其因为感激他还多次请他吃饭,前后花了七八千。其问他要保证金,他一直拖着,后来其拿着调解书去章丘法院,法院根本没有其这个案子,其才知道被骗了,章丘法院给其记录了一份材料,把调解书原件留下了。其去找吴某某,他说调解书假不了,还说保证金他家里人有病把钱花了,让其等等,其还是不停的要,他说给其支票,第一次是中国银行的6万元支票,其拿着去银行取钱,发现是一张空头支票,又给其开了一张莱商银行的6万元支票,还是一张空头支票。一直到了2018年春节前几天,吴某某才把6万元全部退还给其。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称2016年,赵某2委托其起诉章丘一个借款人,其收取了赵某26万余元现金,包括了所有费用,没有具体分,说把钱要回来再说收费的事情。当时其到章丘法院立案,但是没有立案,后来其听说这笔债务本身有问题。赵某2问案件情况,其谎称法院立案了,后来就说法院调解了,并伪造了一份章丘法院调解书,上面的法院公章是其在电脑上用印章软件伪造的。后来赵某2发现调解书是假的,其就将6万元退还给他了。

  (1)毕某1提供的工行转账凭条、吴某某工商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8月12日毕某1向吴某某转账40700元。

  (2)毕某1与吴某某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吴某某一直说将36000元转给毕某1,但一直没有转。

  (3)毕某1提供的法院收据、送达回证、授权委托书、出庭函、法律工作者执业证、黄某4写的借条,证实毕某1诉黄某4借贷纠纷案由吴某某代理,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80元。

  (4)送达回证、诉讼费专用票据、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证实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人黄某4承担,冻结了黄某4在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580.00元。

  (5)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8年5月29日,吴某某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毕某16000元。

  (6)立案审批表、民事起诉状,证实毕某1诉黄某4、王某8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案号为(2016)鲁1203民初891号。

  2、被害人毕某1的陈述,称2016年8月份,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其钱的黄某4找不到了,其就找到吴某某代理诉讼,他让其交纳代理费1000元、诉讼费2580元、保证金36000元、保全费1120元,其从工行转到吴某某账户40700元。他说他自己收取代理费1000元,其他都是给法院的。2017年1月份其问案子进展情况,他说法院已经给对方寄传票去了,让其等着就行。3月份,吴某某让其把黄某4给其写的借条原件放在了颜庄法庭法警处,6月份他说案子裁定了,其问他要保证金,他没有答复。8月份其让他把诉讼用的材料、两张借条以及这个案子法院给的文书都还给其,还让他把36000元保证金退给其,他说这些东西都在法院,给不了。过了一段时间,其去钢城法院复印案子的材料,知道法院没收36000元保证金,其向吴某某索要36000元,他还发微信图片说给其转上钱了,去查询根本就没有转给其,其就投诉到了钢城区司法局。2018年6、7月份,吴某某向其银行账户转了6000元。其余的一分钱都没还给其。2017年2月14日,法院就把其案子判决了,判决其胜诉了,但黄某4跑路了,一直没有执行回来。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称2016年,毕某1找其代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110000余元,其收取了毕某1的代理费1000元、诉讼费2580元、保证金36000元、保全费1120元,后来官司很顺利,毕某1胜诉,毕某1让其退还保证金36000元。案子胜诉后我把这部分保证金私自花了偿还个人债务了,其说这个钱其自己使用了,有了钱就还她,但是她还是举报其。2018年,其银行转账还了毕某16000元,剩下的因为没钱没有还。

  (1)(2018)鲁1203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证实钢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8日裁定准许吕某1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708元,由吕某1负担。

  (2)吕某1提供的收据,证实2016年12月15日交纳代理费1000元、诉讼费、保全费2605元,2018年4月21日交纳评估费、拍卖费6000元。

  (3)吴某某中国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5月2日,有一笔ATM存款金额为4000元。

  2、被害人吕某1的陈述,称2016年12月15日,因为债务纠纷,其找吴某某代理起诉周家坡的刘庆,他说需要交纳代理费1000元、诉讼费、保全费2605元,其现场给了他现金,他开了收据。过了一星期,吴某某说法院扣押了对方两辆车,需要缴纳保全费13400元,其在他办公室给了他现金13400元,没写收据。后其就不断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他一直说法院正在办理。2018年4月21日吴某某说扣押的两辆车要拍卖,需要交纳6000元评估费、拍卖费,其到他办公室给了他6000元现金,他写了收据。5月2说正在法院走拍卖程序,需要交4000元拍卖费,其就在中行给他存上了4000元,存在吴某某中行的账户上。8月24日,吴某某让其转给他4000元拍卖费,说上次拍卖没成功,需要重新缴纳拍卖费,其通过微信转给吴某某4000元。9月底其自己到钢城法院查询,工作人员告诉其案子2018年9月4日才立案,收取了708元立案费,其他任何费用都没有收取。其去找他基本上见不到人了,打电话也不接,一直没把钱退给其。其一共给了吴某某31005元。第一次3605元有收据,评估费、拍卖费6000元有收据,其他的都没有收据。因为吴某某没有及时给其立案,导致案子也无法再继续了,其于2018年10月18日主动撤诉了。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称2016年12月份,吕某1委托其起诉周家坡一个姓刘的,姓刘的欠他料款6万余元。其收取了吕某1代理费1000元、诉讼保全费2600余元,其只向钢城区法院交纳了708元立案,之后也开了庭。当时张某1问其要钱要得紧,其就虚构了扣押对方车辆的事实,欺骗吕某1缴纳了13000余元的保全费,随后其又虚构了收取评估费、拍卖费的事实欺骗吕某1支付了10000余元,后来其不知道什么原因吕某1可能自己撤诉了。其一共收取吕某130000余元,除了诉讼费708元,其他的都是虚构的事实骗来还了个人债务。

  (1)债权购买协议,证实葛某、吴某某签订了债权购买协议,一次性购买青岛信莱伟业经贸有限公司执行莱芜市耀瑞泰贸易有限公司、高峰太的240万元的债权。

  (2)伪造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18)鲁0923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该裁定书内容为莱芜市耀瑞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冻结山东京庄建设有限公司386万元银行存款。

  (3)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证实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决莱芜市耀瑞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青岛信莱伟业经贸有限公司货款2834174.30元。

  (4)伪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该委托书内容为青岛信莱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委托吴某某、葛某在该单位与莱芜市耀瑞泰贸易有限公司、高峰太买卖合同执行纠纷一案中作为该单位的委托代理人。

  (5)吴某某的借条,证实借条内容为吴某某借葛某60万元,于2018年6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

  (7)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吴某某2018年5月14日收到葛某10万元,5月15日收到葛某10万元,5月19日收到葛某13万元和7万元,5月21日收到葛某15万元,5月22日收到葛某5万元。

  (8)东平县人民法院调取的(2018)鲁0923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证实该民事裁定书的申请人为王某9,被申请人为陈某。

  2、被害人葛某的陈述,称2018年5月初,吴某某说有个挣钱的机会,他叔丈朱某和是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这个案子是他叔丈亲自操作的,吴某某又拿出一份东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定书,上面都有公章,吴某某让其看了这两份文件后,就跟其解释可以花240万元从信莱公司买过来,然后再执行耀瑞泰公司3860000元的债权,这样可以挣中间的一百多万差价。吴某某提出让其出140万,他出100万,他还咨询郭秀银的意见,郭秀银没答应。其和吴某某签订了债券购买协议。其凑了60万元,吴某某说可以连本带利给其78万元,之后其通过银行转给吴某某工行账户,第一笔是20万元,吴某某给其打借条,第二笔是5月19日转了15万,借条的债权人写的史某,第三笔是5月22日转了25万,吴某某打了借条。之后吴某某给了其两张工商银行的电子回单复印件,收款人是朱某和。5月26日其去银行查询,发现卡号和朱某和的名字对不起来,其质问吴某某,他不敢吭声,其说把本金退回来,这样吴某某就给其写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葛某现金六十万元整,该款于2018年6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偿还完毕,之后其就一直不停的向他索要,他一分没还。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称2018年5月,其急需要钱还借款,正好葛某到其办公室咨询事情,其知道他有钱,就想出了和他合作购买债券,骗他出钱先还借款的想法。当时其说有一笔连利息300多万元的三角债,用240万元可以购买这笔债权,中间可以挣五、六十万元的差价,葛某很感兴趣。后来其找了一份其代理的莱芜市耀瑞泰贸易有限公司的案子,案件已经裁决,其拿出当时青岛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伪造了一份山东省东平县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制造出三角债的假象,然后把这两份文书给葛某看,让他相信这个事情是真的,期间其还谎称其叔丈人朱庆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操作的这件事。后来他同意出资60万元,其承诺案件三个月办理完成之后连本带利给他70多万。这样葛某陆续给其转款60万元,其收到这些钱后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借款了,后来葛某问其这些钱打给谁了,其就伪造了给朱某和打款的凭证,但是后来被葛某发现了。其偿还的债务在其工商银行账户的网银流水上都有。东平县人民法院的公章是在网上用印章软件自己做上去的。

  通过其银行账户显示,2018年5月14日,葛某转给其10万元,当天其转给阚某2吉5万元偿还违规收取的保证金,转到其中行账户4万元偿还个人债务或返还案件当事人,网银转走的1547.53元用于购买办公设备。5月15日葛某转给其10万元,当天其转给阚某2吉5万元是返还他案件上收取的钱,转到中行账户上5万偿还个人债务或返还案件当事人。5月16日,其从中行账户提出19600元,凑够2万元,偿还了吴某1的个人借款。随后从中行账户转回来一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转给展广成5万元和赵观军5000元、何某32500元是个人借款,还从中行账户转给何某钱也是个人借款。5月19日葛某转给其20万元,5月22日转给其20万元。这样,葛某一共转给其60万元,其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者退还给当事人了。

  (1)吴某某所列的费用明细,证实吴某某列明的费用有诉讼费4166元、保全费14870元、保险费580元、保证金38660元,共计44893元。

  (2)立案审批表、民事起诉状,证实吕某2诉伊永军一案,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3)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证实吕某2诉伊永军一案,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083元,收取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

  2、被害人吕某2的陈述,称2017年底,因为一起经济纠纷,其起诉颜庄伊永军,其和吴某某、黄某2、吕某3斌一起吃饭,吴某某说把房子保全了,法院判给其,其卖了也行,自己去住也行。吴某某给其在稿纸上列了收费的明细,诉讼费4166元、保全费14870元、保险费580元、保证金没有明确的数额,吴某某和其要4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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