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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研静态 实录:我的灭亡我做主?——医学辅佐灭亡及安定和缓医疗的伦理与法令国际钻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6-29 18:03:13点击: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第78条首次将“生前预嘱”纳入法律体系,使患者可以在具有决定能力时预先作出其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将作出何种医疗决定的指示。这一规定彰显了法律对患者自主决定权及其生命尊严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该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有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引发社会各界对医学协助死亡、安宁缓和医疗、临终患者权利等问题的广泛关注。为充分吸收借鉴国际规制经验,推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医学协助死亡及安宁缓和医疗法律和伦理规制的深入关注与思考,经教育部批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合作组织的“医学协助死亡及安宁缓和医疗的伦理与法律”在线日成功举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市海淀医院以及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布里斯托医学院、法国国家伦理咨询委员会、英国医学会、英国驻华使馆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出席本次线上会议。

  在研讨会开幕式中,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主席David Archard、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教授、英国驻华使馆科技处科技合作负责人Morag Brown分别致辞。

  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主席David Archard首先代表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向会议主办及协办机构、与会专家学者及其他线上参会人员表示诚挚欢迎和感谢。David Archard主席表示生命伦理理事会的工作涵盖生殖医学、脑科学和环境对健康的影响等各个方面,坚定致力于将伦理规范嵌入法律规定、科研实践中,以保障公众健康。David Archard主席强调在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伦理道德的重要性,主张世界各国和地区从彼此的差异中互相学习,并逐步达成共识。David Archard主席提出,有关人类健康的问题是全球性的,只有世界各国和地区进行合作才能解决问题。“医学协助死亡及安宁缓和医疗”是关于生命终结的话题,受到许多国家的广泛关注。本次研讨会的举办将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以及相关法律的完善作出重要贡献。最后,David Archard主席表达了对发言嘉宾的感谢,鼓励与会人员踊跃提问,期待与会人员均能从研讨会中获益。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教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向共同组织本次会议的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和David Archard主席,以及致力于搭建中英科研合作桥梁的英国驻华使馆和英国驻华使馆科技处科技合作负责人Morag Brown女士表达诚挚感谢。石佳友教授指出,随着中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死亡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促使我们去思考如何改善处于生命末期的临终患者的境遇。本次会议主题的选取是各主办方经过协商后所共同确认的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的议题,对于中国的科技伦理治理和中国未来的相关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就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来说,一方面,中国《民法典》第1002条提出了“生命尊严”的概念,生命尊严意味着生命全过程的始终都要以具有尊严的方式被对待,即生命从始到终都享有尊严,从生命孕育的胚胎阶段和完全死亡的全过程,包括生命末期的临终阶段。另一方面,《民法典》在医疗责任部分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个同意权同样包含了对医疗措施的拒绝权。所以,根据中国的现行立法,临终患者有权拒绝过度的维生治疗,而选择让自己的生命自然终结。就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来说,本次会议所探讨的“协助死亡”,俗称帮助,在中国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近年来一些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对于协助开始了非罪化(depenalization)的历程,这些国外的法律改革值得参考。石佳友教授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对协助死亡进行非罪化,条件已经成熟;且这是一个司法问题,只需要司法上不再对医生协助的行为进行追究,并不需要立法机关通过专门的立法,所以操作起来较为简单。最后,石佳友教授指出,安宁缓和医疗带来不同的视角和愿景,相信与会专家从不同的专业视角能够展示不同的思考,带来不同的启发,促使我们对于死亡这一宏大的严肃主题进行更富有意义的思索。

  英国驻华使馆科技处科技合作负责人Morag Brown表示本次研讨会主题属于科学的交叉领域,法律和伦理问题交织,是政策制定者无法忽视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技术的进步为人类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但也带来新的问题。在未来数十年里,此类法律、伦理和科学交叉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将会越来越多。Morag Brown女士认为来自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的学者以及政策制定者有机会共同讨论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及其伦理影响,分享知识和经验,彼此对话以增进相互理解是非常必要的。人们既可以从差异中学到很多东西,也可以从共同点中得到安慰。特别是辅助死亡和缓和医疗的话题正受到决策者越来越多的关注。Morag Brown女士提出如何在减轻人类痛苦的同时保护个利,并应对相关的道德和监管困境;科学进步如何有助于改善缓和医疗,以提高生命结束的质量等问题,并期待从本次研讨会中收获思想启发。最后,Morag Brown女士对未来就其他生命科学伦理法律问题继续开展更深入的交流探讨表示憧憬和期待。

  研讨会的第一节由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主席David Archard和北京协和医学院群医学及公共卫生学院翟晓梅教授共同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布里斯托医学院医学伦理学和医事法学Richard Huxtable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协助死亡的伦理问题”。Richard Huxtable教授首先对医学协助死亡进行定义,并介绍了支持和反对医学协助死亡的不同观点。支持观点认为:其一,生命具有工具价值。当生命不再具有价值时,就可以放弃这一工具。即当患者的生命质量很低时,死亡可能是对其更好的选择以结束其痛苦。其二,生命具有自我决定价值。生命价值由自我界定,个体具有自主性是重要的伦理原则。反对观点认为:其一,生命具有内在价值,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或者手段,不能由自己的信念加以改变。其二,自主权应该受到限制,患者认为的善本身并非道德法则。医生的职责应该是尽可能延长生命,协助死亡与医生的职业准则相违背。其三,允许医学协助死亡可能带来滑坡效应。Richard Huxtable教授认为对于医学协助死亡存在不同的思考方法和推进办法,需要经过进一步更深入的讨论寻求不同观点之间的调和,找到妥协的道路和方法。

  第二位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中心主任解志勇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停止生命医疗支持系统的伦理法规制”。解志勇教授首先提出,发言主要从生命伦理法的角度进行阐释,既包括伦理方面的规制,也包括法律方面的规制。生命伦理法关注生命本身,将出生、存续以及死亡相关的伦理问题作为直接研究和规制对象,回应新兴伦理事件,是对传统医学伦理法(规制范畴主要限于医患关系及其衍生问题)研究领域、规制范围的扩展。其次,解志勇教授谈及尊严死(消极安乐死)的死亡伦理问题,涉及文化、习俗、宗教、法律、历史、传统等方方面面,在现代社会成为极其敏感的问题。一般认为,尊严死是患者拒绝治疗权的体现,是民法上的一种新兴权利,体现对患者自我决定和人格尊严的维护,伦理争议相对积极安乐死来说较小。只要不损害他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一般不对尊严死进行干涉。虽然法律对尊严死不进行实质性干预,但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限制,例如要求伦理委员会进行严格审查等。再次,解志勇教授指出《宪法》第33、38条以及《民法典》第1002、1219条,卫生法领域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安宁疗护实践指南》等,中国地区、深圳就此问题作出的较为前卫的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国有关停止生命医疗支持系统的基本规制体系。解志勇教授特别指出“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一表述体现出将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同等对待、提升生命尊严地位的变化趋势。解志勇教授还详细介绍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例,为中国法律完善提供了宝贵借鉴。最后,解志勇教授强调生命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处于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当中。个体是社会大网中的一个网结,网结被破坏或者松动,将影响整个网的完整。因此个体自主权应纳入社会关系中探讨。此外,应在医生救死扶伤的传统定位之外,赋予解除痛苦这一新的定位,来审视安宁疗护行为。

  第三位发言人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主任Danielle Hamm的发言主题是“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关于协助死亡的公众咨询”。Danielle Hamm提到国际上在关于协助死亡的辩论中使用了许多不同的术语。首先她对协助死亡(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和安乐死(Euthanasia)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辨析。接着介绍了比利时、加拿大、荷兰、瑞士等国规制协助死亡的法律模式。紧接着对英国关于协助死亡的法律进行了介绍:英国法律中不存在“协助”的概念,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存在Suicide Act 1961 和 Homicide Act 1957两部法律来规制协助死亡行为。皇家检察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正在对杀人罪法律指南的拟议修改进行公众咨询。北爱尔兰地区存在1966年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 1966),苏格兰地区没有将协助作为法定罪行,但可根据其他罪行进行起诉。

  英国议会、苏格兰议会及泽西州议会也进行了一些修法的尝试:英国议会最近的议案是由议员Meacher男爵提出的2021-2022年的《协助死亡法案》(HL),旨在为患绝症且精神健康的成年人合法化医疗协助。在2021年9月,苏格兰议员Liam McArthur提交了一份关于引入“终末期患病精神健康成年人的协助死亡权”的提案,并进行了公众咨询。2021年11月,泽西州议会原则上同意在泽西岛允许医生协助和安乐死,适用于身患绝症的人和那些“无法治愈且造成持久和无法忍受的痛苦”的情况。

  在英国,公众支持对身患绝症的病人进行协助死亡,但对其他情况下的协助死亡的态度则不明确。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委员会推出了一项探索公众对于“协助死亡”态度的计划,希望通过定量调查来确定公众对协助死亡是否应该合法化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合法的看法。

  第四位发言人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副院长王岳的发言主题是“中国安宁疗护立法与专家共识”。王岳教授首先介绍了两个法学领域知名的“协助死亡”案例半岛综合,探讨了法学视角下的协助死亡。王岳教授认为中国医学界缺少对死亡的哲学思考。接着他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关键因素是什么?即使是患了相同疾病(例如渐冻症)的病人,为何有些患者会申请协助,但有些则不会?医学的使命究竟是什么?是治疗病人还是帮助病人?紧接着,王岳教授介绍了中国卫健委出台的两个关于安宁疗护的关键性文件,指出了安宁疗护(hospice care)和姑息治疗(palliative care)的区别,展示了医学实践中医学预嘱书和医疗选择代理人委托书的模板,并对规范未成年人安宁疗护过程提出了建议。最后,王教授也给出了他对于上述哲学问题的答案。他认为有三个维护人活下去的关键因素,分别是经济、爱和生命意义。例如,在经济窘困的情况下,病人往往在高昂的医疗费用和安乐死之间会选择后者。而医生的使命则是从生理、心理和社会三个维度来满足病人的需求。确定病人需求的前提是确定病人真正的意愿,而不是被经济条件所扭曲的意愿表达。

  在问题与讨论环节,中国社科院哲学所高级研究员邱仁宗教授分享了“是否应当跨过医学的卢比孔河?协助死亡的赞成与反对的伦理论证”。邱仁宗教授首先厘清了(Suicide)、安乐死(Euthanasia)、协助死亡(Assisted dying)、协助(Assisted suicide)这些容易混淆的概念,并强调了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以及每个概念与病人的情况和精神状态之间的关系。其次,邱仁宗教授深入探讨了支持和反对“协助死亡”的不同论点。支持观点包括尊重患者自主权、同情处于痛苦中的晚期患者、谁也无法阻止决定终结生命的患者等。反对观点包括病痛总是可以被缓解的、患者对协助死亡的请求通常不是自发的、协助死亡涉嫌故意杀人、协助死亡与医生作为治疗者的角色不相容以及对滑坡效应的担忧等。

  接下来,邱仁宗教授对上述观点进行了评论。第一,允许协助死亡是维护还是降低患者的自主性?邱教授认为,修改法律,允许辅助死亡,将不可避免地给弱势群体带来压力,让他们结束自己的生命,因为他们害怕成为他人的经济、情感或护理负担。第二,同情心可以作为伦理论证依据吗?邱教授持否定意见,他认为富有同情心的做法是在一个人的生命即将结束时减轻和防止病人的痛苦,例如提供姑息治疗。第三,协助死亡合法化是否存在滑坡效应?邱教授认为滑坡效应是真实存在的。向辅助死亡敞开大门可能会导致非自愿的协助死亡,因为医生有权决定病人什么时候不值得活下去。第四,辅助死亡合法化会对弱势群体造成伤害吗?邱教授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法律传递社会信息,一部协助死亡的法律,无论初衷多么良好,都会改变社会对老年人、重病患者和残疾人的态度,并发出一个潜意识的信息,即协助死亡是他们“应该”考虑的一种选择。第五,人们无法控制协助死亡的所有负面后果。所谓的“保障措施”只是对理想世界中应该发生的事情的陈述。它们不能反映临床实践、绝症和家庭动态等现实世界的压力,不可能确保死亡决定是真正自愿的。第六,病人是否有能力做出协助死亡的决定是很难确定和评估的,关于协助死亡的能力评估易受到评估者个人偏见以及患者本人精神和身体状态中相当微妙的因素的影响。第七,安乐死合法化不符合医疗专业精神。授权医生向患者提供致命药物与撤销无效的维持生命治疗有本质区别。医生的作用是支持病人尽可能舒适地生活,直到他们死亡,而不是故意造成他们的死亡。如果医生有权向病人提供致命药物以结束他们的生命,这将破坏医患关系中的信任。邱教授也提到,并不是所有的痛苦和折磨都能得到缓解。在最好的缓和治疗后,仍然有少数患者遭受无法忍受的痛苦,特别是精神上的痛苦无法缓解,所以允许这一小部分病人自愿接受协助死亡应该作为例外情况。最后,邱教授提出协助死亡合法化还为时过早,但立法的过程将提供一个深入辩论的机会。在中国,医本仁术观念被认为比尊重自主原则更重要,因此在不久的将来,大多数中国人很难接受协助死亡。我们需要做的是通过更多的研究和投入更多的资源来改善对绝症患者的姑息治疗,而不是改变与死亡有关的法律。

  讲座的第二节由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主席David Archard和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满洪杰教授共同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法国国家伦理咨询委员会秘书长Ingrid Callies的发言主题是“法国关于协助死亡的公众咨询”。Callies教授首先介绍了法国关于生命终期伦理问题的立法发展。于2016年通过的“Claeys-Léonetti Law”(该法案以两个提议议员的名字命名)赋予了生命终期患者新的权利,使患者对医务人员的预先指示具有约束力(Binding Advance Directives for the medical staff)。患者可以提前指定信任的人为代理人,受患者信任的代理人可以在患者病入膏肓、失去意识和表达能力时代表患者做决定或和患者一起做决定。该法案同时禁止医务人员的“无理固执(unreasonable obstinacy)”,即当现有的医疗技术对于某一患者的病情实际上已无能无力时,不应当坚持不合理的治疗措施。该法案还规定了少数特定情况下患者保持深度的、持续的镇静状态直到死亡的权利(deep and continuous sedation until death),即在严格条件下允许特定情况下的安乐死。

  Callies教授还介绍了法国的基本情况。法国有6800万人口,其中约10%的人口为超过75岁的老龄化人口。50%的法国人在医院去世,这之中有40%在生命末期接受了安宁疗护(palliative care);20%的法国人在养老院去世,值得注意的是,仅8%的法国养老院有专门的临终病人房间;25%的法国人在家去世,这其中有27%的人获得了派遣到家的医疗服务。

  Callies教授重点介绍了于2022年9月通过的《第139号意见—与生命终期相关的伦理问题:自主与团结》(Opinion No.139-Ethical Issues Relating to End-of-Life Situations: Autonomy and Solidarity)。自2021年以来,CCNE举行了大约40场听证会,听取了来自宗教人员、患者、医生、游说团体、法律工作者等的意见,最终通过了《意见139》(有8个委员在该意见末尾发表保留意见)。该意见关注关于安宁疗护的立法及相关伦理问题。CCNE强调,应当增加安宁疗护相关的措施和资源,应当更好地理解和执行“Claeys-Léonetti Law”,应当使特定必要情况下的协助死亡非罪化。CCNE在意见中还讨论了修改立法的必要条件,并强调了公众辩论的迫切需要。此外,CCNE建议,如果立法者决定就协助死亡立法,则协助死亡程序应当向患有不治之症、遭受着难以缓和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希望在病程中期去世、有自主决定能力的成年人开放;当然,那些丧失了物理表达能力的人不应当被排除在外。CCNE认为,就协助死亡程序的步骤而言,患者的申请应当经过合议程序审查,以确保患者的痛苦是无法被治愈的;患者的主治医生或合议程序中的任何医疗专业人员应当能够受益于良心条款并有义务将患者转介给任何可能跟进患者请求的医生。

  在报告的最后,Callies教授再次强调了公众辩论的重要性,并介绍了CCNE于2022-2023年在法国各地区组织或将要组织的公共辩论。

  第二位发言人北京协和医院缓和医学中心主任、老年医学科主任医师宁晓红的发言主题是“北京协和医院安宁缓和医疗实践10年”。宁晓红主任介绍了近十年来北京协和医院安宁缓和医疗的实践发展。

  根据宁晓红医生的调查,北京协和医院80%的医生在面对末期病人及其家属时感到无力,71%的医生在末期病人的治疗中做临床决策时感到十分纠结。在肿瘤内科、口腔科、呼吸内科、神经外科、肾内科、MICU、急诊抢救室等多个科室,病人均有接受安宁缓和医疗的需要。自2012年以来,协和医院多次派医生前往英国和我国地区等地学习,逐渐培养出不少安宁缓和医疗方面的人才。协和医院通过门诊、会诊、互联网医疗等多种方式开展安宁缓和医疗工作,并向全国各地的医院推广。协和医院还在医学院校开设了安宁缓和医疗相关的课程,并持续开展面向社会的公益培训、线上课程和科普等活动。此外,协和医院于2020年成立了北京市安宁疗护指导中心。

  宁晓红医生还讲述了十年实践中困扰着医生的伦理问题与法律问题。例如,若病人明确拒绝气管插管,则医生能否充分尊重病人的意见?在抗生素、升压药的使用方面,医生是否应当充分尊重病人意见?我国患者家属基于患者承受能力、心理状态等因素的考虑,可能指示医生不告诉患者真实病情,则患者难以知道自身状况并据此作出安排,那么医生究竟应当听从家属的嘱咐还是坚持告诉患者真实情况?吗啡或能减轻病人的痛苦,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医生应当如何抉择?病人关于治疗措施的预嘱有无法律效力?......上述伦理、法律问题仍有待充分讨论。

  第三位发言人英国医学会伦理顾问Julian Sheather主要阐述了英国医学界关于协助死亡和安宁缓和医疗的观点。英国医学会(the 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是一个会员们自愿加入的医生行业协会,致力于介绍医学最新发展、讨论医学伦理问题、制定行业标准、帮助医生日常工作和学习等。目前,英国大约有28万医生,而英国医学会大约有17.3万名会员,故英国医学会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协助死亡的伦理问题,同时具有临床上的、法律上的复杂性。医生对于协助死亡问题的观点非常重要,因为在病人死亡时医生同病人的关系是最密切的;并且如果协助死亡非罪化,则医生很可能会参与协助死亡程序。2019年2月,英国医学会就是否支持协助死亡非罪化对其会员进行了问卷调查,约19%的会员参与了此次问卷调查。该问卷明确定义,协助死亡程序仅针对患有严重疾病、承受着无法容忍的痛苦、能够做出自主决定的成年人。该问卷调查明确区别了医生仅开具致命药物的处方和医生亲自注射药物两种协助死亡方式。根据调查结果,就是否应当修订法律允许医生开具处方、协助死亡而言,50%的受访者支持修订法律,39%的受访者反对,11%的人没有明确意见。就自己作为医生是否愿意亲自开具处方、协助死亡而言,36%的医生表示愿意,45%的医生表示不愿意,19%的医生无法确定自己的立场。就是否应当修订法律允许医生注射药物、协助死亡而言,37%的医生支持修法,46%的医生反对,17%的医生立场不明。就自己作为医生是否愿意以某种方式亲自参与到注射药物、协助死亡的过程中而言,26%的医生表示愿意,54%的医生表示不愿意,20%的医生表示不确定。由此可见,医生关于协助死亡的观点是复杂的。英国医学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目前代表大会对于修订法律的态度是中立的。

  从地区差异来看,北爱尔兰更倾向于反对修订法律使协助死亡非罪化,而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之间的观点没有明显区别。从医生具体专业的差异来看,相比于其他医生,全科医生(即家庭医生,general practitioner)更倾向于反对修订法律,医生、急诊医生、ICU医生、产科医生更倾向于支持修订法律。

  第四位发言人北京市海淀医院安宁疗护科主任秦苑的发言主题是“我的死亡谁做主?——安宁疗护临床实践中的患者‘自主’困境”。

  在个人层面,患者可能由于自身局限无法做出自主决定。第一,在患者意识清醒、表达正常、有思考、反思和自我决定的能力时,医生尽可能通过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了解、记录患者的需求,即预先医疗计划(ACP、AD)。但是,随着病情恶化,病人表达能力恶化半岛注册,医生和家属可能产生一种疑问——病人的需求是否发生了变化。第二,若患者已经丧失表达能力且未通过预先医疗计划明确需求(ACP)的患者,而近亲属等“被授权人”的决定在医生看来显然不符合患者利益,医生该如何决策。第三,家属出于保护患者的考量可能让医生不告知患者真实病情,患者可能到去世前一分钟都不知道自己的真实病情,其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难以得到保障。另外,有部分患者完全依赖医生,即使医生尽可能向其解释,其仍表示“不懂,都听医生的”。针对该问题,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和制定医疗规范的方式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如果临床医生怀疑“代理决定”可能不符合患者利益与意愿,可提交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审查。但目前北京地区的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似乎仅仅进行科研方面的伦理审查。第四,安宁缓和医疗团队需要充分考虑患者各方面的情况,才能确定患者的真实意愿。

  在家庭层面,首先,患者的未婚伴侣、同或患者真正重视的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可能难以依据法律得到授权。其次,家属可能不愿意医生告知患者病情。最后,有些家属可能较为强势,但其决定并不能代表患者的意愿或利益。对此,秦苑医生认为,医生应当通过以患者为中心和以家庭为导向的深入沟通,根据患者的偏好和家庭的目标共同确定照护计划,并定期进行修正,最大限度保证患者医疗决定的自主权;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相关规范,减少医生的法律风险。

  在社会层面,安宁缓和医疗应当整合入国家公共卫生健康体系,得到财政支持,并进行相应的学科建设与专业人才培养。应当制定生命末期照护相关的法律、医疗规范、指南。同时,促进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安宁缓和医疗。

  在问题与讨论环节,来自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李学尧教授首先感谢了参会各界专家教授的交流分享,并期待有机会可以邀请中国社会学家补充介绍近年来有关“中国公众意见和医护人员对于临终生命的态度”相关的理论成果。其次他提出了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下,是否需要在立法上确立善终权、自然死亡权,尤其是制定类似于中国地区的病人自主权利法在未来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虽然2014年的《中国医师道德准则》确立了“患者至上”的原则、《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人格尊严的强调等规定都体现了我国尊重病人自主权的立法方向,但是问题在于我国具体的立法条文中都没有规定病人撤除临终生命医疗设施的权利,导致医生和病人家属面临各种法律和伦理上的困境。比如对于安乐死问题存在立法禁止和实践默许的矛盾。另外我国存在赋权主义医疗,即医生具有某种事实性的职业特权、加之《医师法》对于家属意愿的重视,这些都导致医生和家属倾向于采用过度的临床生命医疗措施,从而与病人的自主权产生冲突。对于这一冲突一般是通过临床护理委员会进行解决,但是如何通过立法确定这一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正当程序等问题也是未来探讨的方向。最后,他对于积极安乐死的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见解:中国目前的相关立法仍未消除立法禁止和实践默许的两元状态,积极安乐死最大的障碍是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界定与理解,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78条的规定并不构成对刑法的变通。

  在最后的总结环节,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主席David Archard表示了对各位参会人员精彩讨论的感谢,并感谢英国大使馆对课题研究的持续支持。他认为这是对一个极其重要的议题进行的极为丰富、广泛和有益的讨论,并希望今天在座的各位都能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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