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不按期合股
张三与李四从事汽车修理行业多年,计划一起合伙开设一家关于汽车维修美容等业务的店铺。经两人协商,签订合伙经营协议,约定了各方出资、利润分配、亏损承担半岛综合、经营方式等。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由张三作为经营者,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日常管理由张三负责,李四主要义务为出资,合伙期限为二年。两年合伙期限内,店铺经营比较好,李四也获得了一定的回报。后李四不再过问店铺的事。第三年,因为周边类似店铺增多,张三经营的店铺遭受严重影响,欠下30万元债务。后债权人找到张三要求还款,张三表示店铺是与李四合伙经营的,李四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李四表示,两年合伙期已经到期,店铺运营与其已经无关,故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合伙期限届满后,合伙人若是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协议继续有效,只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在不定期的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也就是说,在合伙协议到期后,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并非当然终止,而是需要“停止合伙事务”或“提出异议”。否则合伙事务仍然处于进行中,属于不定期合伙关系。此时若要解除合伙合同,则应在合理期限之前行使解除权。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二人合伙期限已经到期,但张三继续经营汽车店铺,李四未提出异议,故应当视为不定期合伙关系。之后,李四也未向张三发出解除通知,故双方合伙关系一直存在,所以李四仍需要承担因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债务。
不定期合伙,有点类似于租赁关系中的不定期租赁,同样是合同到期,继续实际履行,但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异议。在合伙关系中,其实对于合伙人的责任是比较大的,需要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无限责任,取决于合伙事务的债务金额是多少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非实际经营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因为一般只是出资,日常对于合伙事务的管理较少,对合伙事务的实际经营情况信息,很多时候存在滞后性,所以更应该注意合伙期限的问题。不能直接认为,合伙期限到期了就自动解除了。
如果合伙人想要在合伙期限到期后,解除合伙协议的,应当在到期前或到期时,告知其他合伙人,不再继续合伙协议;或者是,在不定期合伙期间,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这里的合理期限,一般的尺度把握在一个月左右,当然,实务中要根据合伙事务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 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半岛,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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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电子刊物《民商法律研究》责任编辑。团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纠纷、家事业务领域。曾服务于金融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