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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丨无锡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合用典半岛最新范案例(中英文版)(一)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6-16 07:54:24点击:

  查明并释明新加坡法,确认股权代持下的真实股东资格——吴培良与盛浩民、沈燕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二适用香港判例裁判规则,界定“揭开公司面纱”适用范围——无锡雅仕维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牵趣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依职权查明澳大利亚法律,确定股东代表诉讼资格——梅山海与林小宁、陶锡松、陶锡峰、孙素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四互联网核查印尼民法典,维护未到庭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苏脒诺甫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与PT.DRE RESOURCES INTERNATIONAL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准确查明德国民事诉讼法,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与奥斯兰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能动查明澳门商法典,依法确认股东公司治理行为效力——尤爱梅与江苏环海重工有限公司、澳门求精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案例七识别多重法律关系,适用韩国商法解决先决问题——株式会社TiTi与天天公司、曺宇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八度查明伊朗民法规定,精准界定损害赔偿范围——贝沙赫尔工业公司(Behshahr Industrial Company)与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国际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九准确适用《纽约公约》,不予承认和执行“超裁”裁项——Bright Morning Limited与宜兴乐祺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

  案例十优先适用《销售合同公约》,明确验货前无义务支付价款——三星STS株式会社与无锡鼎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9年12月28日,新加坡私人有限责任公司铃兰公司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会议纪要载明“调整后盛浩民拥有铃兰公司35%股权,吴培良拥有铃兰公司10%股权”;2010年8月14日,铃兰公司股东会决议再次明确,盛浩民、吴培良实缴金额及承担财务成本金额占铃兰公司资本金的45%;其中盛浩民持股比例为35%、吴培良持股比例为10%。各股东均在会议纪要和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该45%的股权全数登记于盛浩民名下。2011年12月1日,盛浩民将该45%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铃兰公司董事会决议载明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盛浩民收到股权转让款后,未向吴培良支付其10%股权的相应比例转让款。吴培良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案双方诉争为吴培良是否享有铃兰公司10%的股权,属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的范围,故应适用铃兰公司登记地即新加坡法律审理。法院就新加坡公司法的查明问题咨询专家意见,由华东政法大学提供了新加坡公司法的相关内容,双方均对此认可。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新加坡法律允许他人代持公司股权。虽然新加坡公司法规定股权代持协议应以备注形式附于公司章程之后,但该条款仅为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更非股权代持协议的生效要件,并不能仅凭该形式要求未满足即认定股权代持协议不存在或未生效。因而,法院认定吴培良享有铃兰公司10%的股权,判决盛浩民、沈燕琴承担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盛浩民、沈燕琴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新加坡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渊源包含成文法典、判例法、衡平法,法律查明难度较大。本案通过向华东政法大学咨询专家意见半岛全站,查明《新加坡公司法》的成文法规范,在审理中通过对法条文义的解读得出新加坡法律允许他人代持公司股权的结论;同时对该法条载明的代持协议形式要件的效力问题,回归法条本身探查立法本意,从而作出该条款系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的认定,为代持关系的认定奠定法律基础。本案的事实查明扎实,法律认定准确,通过文义对立法本意进行阐明,实现了案件审理中域外法的“查”与“明”。

  原告无锡雅仕维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仕维公司)与被告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牵趣公司)进行广告业务洽谈,后上海牵趣公司提出由牵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牵趣公司)与雅仕维公司签订相关广告合同及协议,并提供说明称香港牵趣公司隶属于上海牵趣公司。合同签订后,雅仕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香港牵趣公司未按约付款,雅仕维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上海牵趣公司与香港牵趣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是香港牵趣公司与上海牵趣公司存在人员、业务及财务混同,且上海牵趣公司为香港牵趣公司唯一股东。雅仕维公司举证其与香港牵趣公司于2015年签订过广告发布合同并已履行完毕的事实。上海牵趣公司抗辩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承担合同付款责任;香港牵趣公司不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情形,请求驳回雅仕维公司的诉请。

  法院一审认为,关于上海牵趣公司是否滥用香港牵趣公司法人人格的争议,实质上属于香港牵趣公司是否具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该争议的审理,应当适用香港牵趣公司登记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本案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法的查明向华东政法大学出具了专家意见咨询函,并收到华东政法大学提供的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的专家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专家意见及其援引的六个法院判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判例法中,原告必须证明被告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在于欺诈、隐瞒、逃避债务的,被告才能承担责任半岛最新。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例认定设立子公司使其承担债务本身是合法的,不能因为当事人在公司集团结构上的安排而揭开公司面纱。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框架下,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的问题实质就是财产混同问题。本案中,两公司在人员、业务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重合之处,但雅仕维公司举证恰可以证明上海牵趣公司作为香港牵趣公司的股东,安排香港牵趣公司作为签约主体并无恶意不履行债务的企图,雅仕维公司也无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财产混同。法院因此判令香港牵趣公司承担相应付款责任,而驳回了雅仕维公司要求上海牵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一审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占据重要地位。因司法制度不同,内地法院的法官在查明及适用判例过程中,面临定位、理解及适用判例的多重挑战。从查明的多个判例中归纳出相关裁判规则,是确保域外法适用准确性的前提,也是案件最终得到依法公正审理的基石。本案为准确查明判例法内容,法院向华东政法大学出具了专家意见咨询函;并根据香港专家意见所援引6个判例的裁判重点,综合得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判例法中认定“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驳回了雅仕维公司要求“揭开公司面纱”、由上海牵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梅山海系澳大利亚大洋诚信公司(Ocean Sincere Pty Ltd)的股东。林小宁在2010年9月15日至2014年7月25日间担任该公司唯一董事,陶锡松帮助林小宁打理公司事务。2013年5月1日,大洋诚信公司将“Alexandra Gardens”业务转让给了案外公司。林小宁、陶锡松将转让款中的人民币1880595元划入陶锡峰国内账户,未返还公司。孙素萍系陶锡峰配偶。梅山海认为林小宁、陶锡松、陶锡峰、孙素萍损害了大洋诚信公司利益,请求判令林小宁返还大洋诚信公司收益款并支付利息,陶锡松、陶锡峰、孙素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为梅山海以大洋诚信公司股东身份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应适用大洋诚信公司登记地法律即澳大利亚联邦法律审理。在法院限期内,双方均未提供澳大利亚公司法相关的成文法及判例,法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全球法律网”,检索得到澳大利亚联邦《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经双方质证无异议,作为本案适用的法律。《2001年公司法》第236条、第237条分别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及前置程序要件,原告梅山海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必须证明其已满足相应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同的是,澳大利亚联邦《2001年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股东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原告梅山海的起诉不符合澳大利亚联邦《2001年公司法》的主体要求,也未能证明其履行了前置程序,故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梅山海的起诉。本案一审生效。

  本案在2020年审结,彼时关于域外法的查明的一般做法是以当事人提供为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亦规定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域外法将视为不能查明。本院亦相应发出了限期举证通知书,但未获回应。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受制于成本、风险、诉讼/代理能力等多重因素,将其自身查明义务转嫁于法院的情况。此时,寻找官方、正式、及时更新的查询路径是法院查明域外法的先决条件。随着各类法律法规网站/数据库的建设,法院通过互联网进行大数据检索,从而实现对域外法内容的查明、复验,已经越来越成为涉外商事案件审理中的常态。本案依职权查明域外法的能动作法,亦在《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得到了确认,根据纪要21条规定,当7种方式均无法查明时,法院可以采用其他合理途径进行查明。互联网时代下,大数据检索的查明方式既能有效减轻当事人在法律查明方面的成本,又给法官依职权查明域外法提供了可能性,弥补了现有查明方式的不便,拓展了域外法查明的现实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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